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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章《道歉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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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道歉條例》旨在促進道歉的文化,鼓勵人們在爭端中表達歉意,以防止爭端惡化。根據本條例,某人在特定程序中作出的道歉不會被視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在法律程序中作為不利證據。此條例適用於多種法律程序,但不包括刑事程序及特定的程序。道歉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或行為表達,並且不會影響保險或彌償合約的效力。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位司機在小型碰撞事故後向另一位司機道歉,根據《道歉條例》,這個道歉不會被用作承認他在事故中的過失。
  • 假設一名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向病人道歉,這個道歉不會在隨後的醫療糾紛中被視為承認醫療失誤。
  • 假設一位商家因產品問題向顧客道歉,根據條例,該道歉不會影響商家在相關法律程序中的權益。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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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道歉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作出規定。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道歉條例》。
(2)

2. 本條例的目的

本條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

3. 釋義

在本條例中 ——
道歉 (apology)——參閱第4條;
適用程序 (applicable proceedings)——參閱第6條。

4. 道歉的涵義

(1)
在本條例中,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舉例而言)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
(2)
上述表達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
(3)
如上述表達有任何部分符合以下說明,則上述道歉亦包括該部分 ——
(a)
該部分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上述的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或
(b)
該部分是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
(4)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某人作出的道歉,包括代表該人作出的道歉。
(5)
第5條指明本條例適用的道歉。

5. 本條例適用的道歉

(1)
凡某人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就某事宜作出道歉,本條例適用於該道歉,不論 ——
(a)
該事宜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出現的;或
(b)
關於該事宜的適用程序,是在該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展開的。
(2)
然而,如 ——
(a)
某人在適用程序中送交存檔或呈交的文件中,作出道歉;
(b)
某人在適用程序的聆訊中作出的證供、陳詞或類似的口頭陳述中,作出道歉;或
(c)
某人作出道歉,並在適用程序中,援引該道歉為證據,或該道歉於該人同意下,在適用程序中被援引為證據,
則本條例不適用於該道歉。

6. 適用程序的涵義

(1)
在本條例中,以下程序屬適用程序 ——
(a)
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不論是否根據成文法則進行);
(b)
根據成文法則進行的其他程序。
(2)
然而,適用程序並不包括 ——
(a)
刑事法律程序;或
(b)
附表指明的程序。

7. 道歉對適用程序的效果

(1)
就適用程序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 ——
(a)
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該人在該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及
(b)
在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不得列為不利於該人的考慮因素。
(2)
本條受第8條規限。

8. 道歉證據是否可予接納

(1)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不得在適用程序中,為就該事宜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該人的證據。
(2)
然而,如在個別適用程序中,出現特殊情況(例如沒有其他證據,可用於裁斷爭議事項),有關的裁斷者可行使酌情權,將道歉所包含的事實陳述,在該程序中接納為證據,但該裁斷者須信納,行使該酌情權,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之後,屬公正公平之舉,方可行使該酌情權。
(3)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其他關於程序事宜的規則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4)
在本條中 ——
裁斷者 (decision maker)就適用程序而言,指具有權限在該程序中聆聽、收取和審查證據的人(不論是法院、法庭、審裁處、仲裁員或任何其他團體或個人)。

9. 道歉並非《時效條例》所指的承認

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3條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並不在與該事宜相關的情況下,構成該條例所指的承認。

10. 保險或彌償合約不受影響

(1)
如根據某保險或彌償合約,就某事宜對任何人提供保險保障、補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則某人就該事宜作出的道歉,並不使該項保障、補償或利益無效,或受到其他影響。
(2)
不論上述保險或彌償合約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訂立,本條仍然適用。
(3)
儘管任何法律規則或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本條仍然適用。

11. 其他不受影響的事宜

本條例並不影響 ——
(a)
在適用程序中的文件透露程序,或在適用程序中要求程序各方披露或交出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的類似程序;
(b)
《誹謗條例》(第21章)第3、4或25條的施行;或
(c)
《調解條例》(第620章)的施行。

12. 修訂附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

13. 適用於政府

本條例適用於政府。

附表 不屬適用程序的程序

[第6及12條]

1.

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進行的程序。
 

2.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進行的程序。
 

3.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程序。

4.

立法會程序,包括由立法會為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而成立或委托的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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