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33章《私營醫療機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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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及日間醫療中心等。條例明確定義了私營醫療機構的範疇,並設立了發牌制度,要求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獲得政府發出的牌照才能合法運營。此外,條例還禁止無牌經營及施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治療程序。這些規定旨在保障病人的安全及醫療服務的質素。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人想在香港開設一間診所,必須首先申請並獲得《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下的牌照,否則將屬於無牌經營。
- 如果一間醫療機構未經許可進行手術,根據條例,該機構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及罰則。
- 在醫療機構內,必須清楚展示其合法牌照,否則可能違反條例規定。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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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規管私營醫療機構,訂定條文;廢除《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以及就將長者護養院轉為受《安老院條例》規管,訂定條文;廢除《診療所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立法會制定。
第1部 導言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何謂私營醫療機構
4. 何謂醫院
5. 何謂日間醫療中心
6. 何謂診所
7. 何謂衞生服務機構
8. 私營醫療機構的處所︰釋義
8A. 何謂代決人
9. 何謂外展醫療服務
第2部 禁止條文及展示的規定
10. 禁止無牌營辦機構
11. 在機構內展示牌照
12. 禁止施行導致人身傷害的治療或程序
第3部 發牌制度
第1分部發出牌照13. 申請牌照
14. 申請人
15. 署長關乎醫療程序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16. 署長可視察處所,並可要求修訂申請等
17. 發出或拒絕發出牌照
18. 拒絕發出牌照的理由
19. 牌照的有效期
20. 申請牌照續期
21. 將牌照續期,或拒絕將牌照續期
22. 續期申請獲定奪前的規定
23. 申請更改服務規模或範圍
24. 申請更改專門服務的種類
25. 關於申請的規定
26. 申請何時當作撤回
27. 拒絕理由的通知
28. 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29. 暫停機構服務
30. 擬暫停、暫時吊銷或撤銷的通知
31. 作出申述的機會
32.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的命令(因營辦未經許可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而作出者)
33. 沒有遵從暫時吊銷的命令(因其他理由作出者)
34. 沒有遵從飭令暫停機構服務的命令
35. 應持牌人要求而撤銷
36. 在屬個人的持牌人去世時,撤銷牌照等
37. 修訂牌照條件
38. 就牌照採取行動的理由
39. 上訴權利
40. 上訴的效果
第4部 豁免小型執業診所
41. 何謂小型執業診所
42. 要求發出豁免書
43. 豁免書
44. 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的通知
45. 撤銷豁免
46. 撤銷豁免的理由
第5部 私營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1分部持牌人47. 持牌人的一般責任
48. 提供資料或文件的責任
49. 委任醫務行政總監及通知變動的責任
50. 為一組診所作出委任
51. 一般規定
52. 對醫院的額外規定
53. 對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的額外規定
54. 聯合執業的額外規定
55. 責任
56. 第3分部的適用範圍
57. 成立委員會
58. 職能
59. 意見付諸實行
60. 持牌人向署長提供資料
61. 價目資料
62. 服務費用預算
63. 過往費用及收費的統計數據
64. 處理投訴程序
65. 投訴委員會正在考慮的投訴
66. 獨立和分開的處所
67. 分開的入口
68. 病人持續留診
69. 註冊醫生駐於醫院
70. 無事先批准,則不得用“手術室”等稱述
第6部 針對私營醫療機構的投訴
第1分部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71. 設立委員會
72. 委任秘書及法律顧問
73. 職能
74. 會議
75. 關於對機構投訴的利害關係申報
76. 藉傳閱文件處理事務
77. 委出初步處理小組
78. 委出個案小組
79. 個案小組的職能
80. 資料或文件的保密
81. 對投訴委員會委員的保障
82. 作出對機構投訴
83. 初步處理對機構投訴
84. 個案小組考慮對機構投訴
85. 建議另類爭端排解
86. 完成處理投訴及個案小組的建議
87. 投訴委員會考慮個案小組的建議
88. 獲取資料及文件
89. 進行會面
90. 會面紀錄
91. 徵詢專業意見
第7部 雜項罪行及相關條文
第1分部雜項罪行92. 禁止使用某些名稱或描述
93.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申述
94. 法人團體或並非法團的團體的成員的罪行
95. 免責辯護
96. 罰款抵罪
97. 檢控時限
第8部 行政、執行事宜及雜項條文
第1分部行政事宜98. 授權公職人員
99. 諮詢委員會
100. 向委員會委員或成員支付費用及津貼
101. 局長可指明衞生服務機構類別
102. 署長可發出實務守則
103. 署長可在實務守則指明若干醫療程序
104. 署長可發出指示
105. 署長可批予豁免
106. 署長可指明格式
107. 署長設立和備存登記冊
108. 發出印本的複本等
109. 遲繳費用
110. 已付的費用不得退回
111. 釋義
112. 署長可要求資料及文件
113. 無手令進入私營醫療機構的權力
114. 持手令進入處所的權力
115. 緊急進入處所的權力
116. 進入後的權力
117. 妨礙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執行職能
118. 局長可要求持牌人提供資料
119. 保密
120. 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21. 送達通知
122. 規例
123. 修訂附表
第9部 過渡安排
第1分部釋義124. 第9部的釋義
125. 就已註冊醫院申請牌照
126. 就已註冊附表護養院申請牌照
127. 醫院牌照涵蓋相聯處所
128. 就已註冊護養院申請豁免
129. 豁免的有效期
130. 撤銷豁免
131. 撤銷豁免的理由
132. 署長須為獲豁免護養院,設立和備存登記冊
133. 無手令進入獲豁免護養院的權力
134. 第3分部失效
135. 就已在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申請牌照
136. 就已在運作的診所申請牌照
137. 暫准牌照的有效期
138. 在某些情況下,可接受共用入口
139. 第4分部失效
第10部 修訂《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140. 修訂《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141. 修訂附表
|
“75.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 |
衞生署署長所作的下述決定 —— (a)
根據第17(1)(b)條,拒絕發出牌照; (b)
根據第17(3)條,在特定條件的規限下,發出牌照; |
|
(c)
根據第21(2)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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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據第21(3)條,在將牌照續期時,施加特定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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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第23(3)條,在特定條件的規限下,批准要求更改服務規模或範圍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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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根據第23(4)或(5)條,拒絕要求更改服務規模或範圍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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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據第24(3)條,在特定條件的規限下,批准要求更改專門服務的種類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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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根據第24(4)或(5)條,拒絕要求更改專門服務的種類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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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根據第28(1)條,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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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根據第29(1)條,暫停機構服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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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根據第37(1)條,修訂牌照條件。”。 |
第11部 修訂《安老院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第1分部修訂《安老院條例》142. 修訂《安老院條例》
143. 加入第6B條
“6B. 若干護養院不受第6條規限
144. 修訂《安老院規例》
145. 修訂第2條(釋義)
146. 修訂第3條(安老院的種類)
147. 修訂第11條(經營者須僱用員工)
第12部 廢除
第1分部廢除《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148. 廢除《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
149. 廢除《診療所條例》
150. 廢除《診療所(表格)規例》
第13部 相關修訂
第1分部修訂成文法則151. 修訂成文法則
152. 修訂第33條(疾病津貼)
153. 修訂第26D條(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154. 修訂第3條(釋義)
155. 修訂第22條(若干人士管有、供應或製造危險藥物的法定權限)
156. 修訂附表6
安定羧酸
氯巴詹”。
157. 修訂第4條(對銷售與供應本條例適用的物質的管制)
158. 修訂第5條(禁止管有本條例適用的物質)
159. 修訂第2條(釋義)
160. 修訂第28條(關於藥物的豁免)
161. 修訂附表2(表格)
162. 修訂第3條(禁止有關某些疾病的廣告;例外情況)
163. 修訂第5條(某些免責辯護;有關中醫的條文)
164. 修訂第3條(適用範圍)
165. 修訂第3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166. 修訂第3條(釋義)
167. 修訂第84條(與腐蝕性物質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68. 修訂第92條(與有毒物質的包裝、運送及貯存有關的一般條文)
169. 修訂第99條(與第5類危險品的包裝、運送及以盛器貯存有關的一般條文)
170. 修訂第139條(與第6類危險品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71. 修訂第153條(與第7類危險品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72. 修訂第159條(與第8類危險品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73. 修訂第170條(與第9類危險品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74. 修訂第176條(與第10類危險品的貯存、運送及包裝有關的一般條文)
175. 修訂第2條(釋義)
176. 修訂附表4(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177. 修訂附表4(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
“3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並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名個人的 |
21(1) |
|
3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並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名個人發出的,或就某名個人獲續期 |
21(1)”。 |
|
“4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並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法團的 |
20及 |
|
4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並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法團發出的,或就某法團獲續期 |
20及 |
178. 修訂附表5(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
“6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名個人的 |
21(1) |
|
6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名個人發出的,或就某名個人獲續期 |
21(1)”。 |
|
“7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法團的 |
20及 |
|
7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法團發出的,或就某法團獲續期 |
20及 |
179. 修訂附表4(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
“5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名個人的 |
21(1) |
|
5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名個人發出的,或就某名個人獲續期 |
21(1)”。 |
|
“6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所指的、正根據該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附表護養院,該豁免是批予某法團的 |
20及 |
|
6B.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護養院,該牌照是向某法團發出的,或就某法團獲續期 |
20及 |
180. 修訂第2條(釋義)
181. 修訂第2條(釋義)
182. 修訂附表2(指定禁止吸煙區及豁免區域)
183. 修訂第20條(定期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184. 修訂附表
185. 修訂附表1
186. 修訂第20I條(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187. 廢除第170條(釋義)
188. 修訂第12條(就附表1藥材領有批發商牌照的持牌人的附加職責——銷售限制)
189. 修訂第15A條(禁止公布或分發推廣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
190. 修訂第4條(處所類別)
191. 修訂第3條(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192. 修訂第35條(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置受感染屍體)
193. 修訂第3條(適用範圍)
194. 修訂第4條(無牌營辦殘疾人士院舍的罪行)
195. 加入第6A條
“6A. 若干護養院不受第4條規限
196. 修訂第19條(醫護提供者申請登記)
附表1 附表大學
1.
2.
附表2 不在醫院定義之內的處所
1.
2.
3.
4.
附表3 專門服務的種類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專門服務的
種類 |
特定醫療程序
|
第2欄所描述的醫療程序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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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科程序 |
(a)
製造外科創口,以進入主要的體腔或內臟,包括進入中央大關節 |
(i)
用針注射物質 (ii)
製造外科創口,以進入位於膝或肘的遠側外圍的關節 |
|
(b)
抽取總量為500毫升或以上的組織或體液,或組織及體液 |
恥骨上的穿刺抽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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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從未滿12歲兒童體內的深層器官,抽取任何分量的組織或體液,或組織及體液 |
||
|
(d)
從胸腔抽取任何分量的組織或體液,或組織及體液 |
診斷性的胸膜腔抽液檢查 |
|
|
(e)
置入任何假體或植入物 |
(i)
置入耳鼻喉腔假體 (ii)
置入假牙及植牙 (iii)
置入面部植入物 (iv)
置入假眼及眼外植入物 (v)
置入子宮或陰道假體 (vi)
注射尿道膨脹劑 (vii)
置入前列腺尿道支架 (viii)
置入尿道懸帶 (ix)
置入睾丸假體 |
|
|
(f)
芯狀活組織檢查 |
(i)
表層組織(甲狀腺或唾液腺除外)芯狀活組織檢查 (ii)
表層及外周肌肉芯狀活組織檢查 |
|
|
(g)
深層器官的活組織檢查 |
||
|
(h)
腰椎穿刺 |
||
|
(i)
移植任何細胞、組織或器官,包括自體移植物、同種異體移植物、異種移植物、經處理的組織或血液製品(包括高濃度血小板血漿)及皮瓣(包括面部皮膚提升拉緊術) |
(i)
佔總身體表面面積少於1%的皮膚移植 (ii)
移植結膜自體移植物 (iii)
主要涉及牙槽部位的移植程序 |
|
|
(j)
終止妊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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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擴張宮頸及刮宮手術 |
||
|
(l)
以皮膚縫合方式,為兒科病人進行包皮環切手術 |
||
|
2.
內窺鏡程序 |
(a)
需要影像導航的內窺鏡程序 |
|
|
(b)
涉及入侵無菌體腔或腸胃管道的內窺鏡程序 |
膀胱鏡檢查,及膀胱鏡去除輸尿管導管或支架,但不包括其他治療性膀胱鏡程序 |
|
|
(c)
治療性的內窺鏡程序 |
小型的治療程序,例如去除異物 |
|
|
3.
牙科程序 |
超逾牙槽範圍的頜面手術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
(i)
顳下頜關節穿刺術 (ii)
顳下頜關節內窺鏡檢查 |
|
(a)
上頜骨切骨術及下頜骨切骨術(包括縮小下頜骨骨角) |
||
|
(b)
複雜的頜面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及固定術 |
||
|
(c)
惡性腫瘤外科手術治療 |
||
|
(d)
複雜的血管瘤手術 |
||
|
(e)
涉及主唾液腺的手術 |
||
|
(f)
開放式顳下頜關節手術 |
||
|
(g)
口腔外自體骨移植手術 |
||
|
(h)
一期的兔唇和裂腭手術 |
||
|
4.
化學療法 |
通過注射途徑施行的化學療法(細胞毒素),不論治療目的為何 |
|
|
5.
血液透析 |
血液透析 |
|
|
6.
介入放射及碎石術 |
(a)
需要影像導航的體外震波碎石術 |
|
|
(b)
需要影像導航的芯狀活組織檢查 |
(i)
需要影像導航的表層組織芯狀活組織檢查,但不包括甲狀腺或唾液腺 (ii)
需要影像導航的表層及外周肌肉芯狀活組織檢查 |
|
|
7.
麻醉程序 |
(a)
全身麻醉 (b)
神經軸阻塞(包括脊椎、硬膜外及脊椎尾端) |
|
|
(c)
主要神經叢阻塞(包括頸、臂、腰椎及骶)
|
||
|
(d)
經靜脈注射區域麻醉 |
||
|
(e)
肋間神經阻塞 |
||
|
(f)
主要神經阻塞 —— |
||
|
(i)
舌咽神經、迷走神經或其終末分支(包括喉上、喉下及喉返神經); |
||
|
(ii)
坐骨及股神經; |
||
|
(iii)
脛後神經、陰部神經或子宮頸旁阻塞 |
||
|
(g)
使用鎮靜或鎮痛藥物,而按所使用方式,有合理預期會導致相當大比率的病人處於深度鎮靜狀態 |
||
|
(h)
腫脹麻醉 |
||
|
8.
放射治療 |
(a)
外放射治療 |
|
|
(b)
近距離放射治療 |
||
|
(c)
放射性核素治療 |
附表4 根據本條例申請牌照及其他事宜須繳付的費用
|
第1欄 項目 |
第2欄 詳情 |
第3欄 費用 $ |
|
1. |
就病牀數目如下的醫院,發出牌照 —— |
|
|
(a)
不多於200張 |
426,000 |
|
|
(b)
201至500張 |
605,300 |
|
|
(c)
多於500張 |
755,900 |
|
|
2. |
擴建醫院大樓或重建現有醫院大樓,以致增加數目如下的病牀 —— |
|
|
(a)
不多於200張 |
426,000 |
|
|
(b)
201至500張 |
605,300 |
|
|
(c)
多於500張 |
755,900 |
|
|
3. |
就房間數目如下的日間醫療中心,發出牌照 —— |
|
|
(a)
不多於5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或手術室 |
17,650 |
|
|
(b)
6至10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或手術室 |
22,850 |
|
|
(c)
多於10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或手術室 |
28,400 |
|
|
4. |
按以下房間數目,發出診所牌照 —— |
|
|
(a)
不多於5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或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 |
8,840 |
|
|
(b)
6至10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或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 |
9,860 |
|
|
(c)
多於10間屬醫生或牙醫診症室的房間或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 |
10,900 |
|
|
5. |
就附表診所發出牌照 |
125 |
|
6. |
就病牀數目如下的第1類衞生服務機構,發出牌照 |
|
|
(a)
不多於25張 |
21,500 |
|
|
(b)
26至50張 |
24,950 |
|
|
(c)
多於50張 |
30,350 |
|
|
7. |
醫院更改服務,以更改醫院的機構服務,而病牀數目不變 |
20,250 |
|
8. |
醫院更改服務,以更改醫院的機構服務,而病牀數目變動幅度如下 —— |
|
|
(a)
不多於25張 |
20,250 |
|
|
(b)
26至50張 |
24,750 |
|
|
(c)
多於50張 |
29,750 |
|
|
9. |
日間醫療中心更改服務,以更改專門服務的種類,或更改醫生或牙醫診症室、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及手術室的總數,而變動幅度如下 —— |
|
|
(a)
0至5間 |
8,860 |
|
|
(b)
多於5間 |
11,100 |
|
|
10. |
診所更改服務,以更改醫生或牙醫診症室或指定用作醫療程序的房間的總數,而變動幅度如下 —— |
|
|
(a)
0至5間 |
4,480 |
|
|
(b)
多於5間 |
5,350 |
|
|
11. |
第1類衞生服務機構更改服務,以更改病牀數目,而變動幅度如下 —— |
|
|
(a)
0至25張 |
11,000 |
|
|
(b)
26至50張 |
13,150 |
|
|
(c)
多於50張 |
15,300 |
|
|
12. |
醫院牌照續期 |
5,020 |
|
13. |
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續期 |
2,180 |
|
14. |
診所牌照續期 |
945 |
|
15. |
附表診所牌照續期 |
125 |
|
16. |
第1類衞生服務機構牌照續期 |
2,240 |
|
17. |
發出牌照印本或豁免書的複本 |
180 |
|
18. |
對牌照的修訂(不屬以上項目者) |
365 |
附表5 有外展醫療服務作為醫護服務的一部分提供的處所
|
1. |
《保護兒童及少年(收容所)令》(第213章,附屬法例B)附表所指明的收容所。 |
|
2. |
《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註冊證明書或獲有效豁免證明書的幼兒中心。 |
|
3. |
《教育條例》(第27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註冊證明書或獲有效臨時註冊證明書的特殊學校。 |
|
4. |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安老院。 |
|
5. |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第566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或獲有效豁免證明書的治療中心。 |
|
6. |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所指的、根據該條例領有有效牌照或獲有效豁免證明書的殘疾人士院舍。 |
|
7. |
獲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兒童及青少年住宿照顧服務單位。 |
附表6 附表診所
|
第1欄 診所名稱 |
第2欄 地址 |
|
|
1-3. |
||
|
4. |
沙田東莞同鄉會診所 |
九龍砵蘭街6號1字樓 |
|
5-14. |
||
|
15. |
安安診所 |
九龍鳳凰村崇華街30號地下 |
|
16. |
普濟診所 |
香港西營盤第一街75號地下 |
|
17-23. |
||
|
24. |
活民診所 |
九龍衙前圍道56-58號康寧樓1字樓B座 |
|
25. |
||
附表7 醫護專業人員
|
1.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指的註冊藥劑師。 |
|
2. |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所指的註冊牙醫。 |
|
3. |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 |
|
4. |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所指的註冊醫生。 |
|
5. |
《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所指的註冊助產士。 |
|
6. |
《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所指的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 |
|
7. |
《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A)所指的註冊醫務化驗師。 |
|
8. |
《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B)所指的註冊職業治療師。 |
|
9. |
《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所指的註冊視光師。 |
|
10. |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H)所指的註冊放射技師。 |
|
11. |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J)所指的註冊物理治療師。 |
|
12. |
《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所指的註冊脊醫。 |
|
13. |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指的表列中醫或註冊中醫。 |
附表8 不得用於處所(獲准機構除外)的名稱或描述的詞語
第1部 描述私營醫療機構的詞語
|
1. |
hospital |
|
2. |
day procedure centre |
|
3. |
clinic |
|
4. |
health services establishment |
|
5. |
醫院 |
|
6. |
日間醫療中心 |
|
7. |
診所 |
|
8. |
衞生服務機構 |
第2部 其他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詞語
|
1. |
clinical |
|
2. |
curative |
|
3. |
dental |
|
4. |
dentistry |
|
5. |
diagnosis |
|
6. |
diagnostic |
|
7. |
health care |
|
8. |
healthcare |
|
9. |
medical |
|
10. |
medicine |
|
11. |
surgery |
|
12. |
surgical |
|
13. |
therapeutic |
|
14. |
treatment |
|
15. |
手術 |
|
16. |
牙科 |
|
17. |
外科 |
|
18. |
治療 |
|
19. |
診療 |
|
20. |
診斷 |
|
21. |
醫科 |
|
22. |
醫學 |
|
23. |
醫療 |
附表9 衞生服務機構
|
第1欄 類別 |
第2欄 描述 |
|
1. |
教育或科學(或教育及科學)研究院所的處所,而在該處所有醫療服務(包括住宿)提供予病人,以進行臨牀試驗。 |
附表10 附表護養院
|
第1欄 護養院名稱 |
第2欄 地址 |
|
|
1. |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護養院 |
九龍九龍灣啟仁街9號九龍灣健康中心2至6樓及7樓(部份) |
|
2. |
佛教李莊月明護養院 |
新界上水保平路5號 |
|
3. |
靈實護養院 |
新界將軍澳靈實路23號 |
|
4. |
靈實司務道寧養院 |
新界將軍澳靈實路19-21號 |
|
5. |
可愛忠實之家 |
新界上水古洞青山公路7號 |
|
6. |
香港聖公會護養院 |
九龍黃大仙親仁街6號 |
|
7. |
賽馬會善寧之家 |
新界沙田亞公角山路18號 |
|
8. |
保良局黃竹坑安養院 |
香港黃竹坑黃竹坑徑2號A座1樓 |
|
9. |
博愛醫院屯門護養院 |
新界屯門兆麟街2號 |
|
10. |
香港防癌會賽馬會癌症康復中心 |
香港黃竹坑南朗山道30號 |
|
11. |
仁濟護養院 |
新界荃灣仁濟街18號仁濟醫院綜合服務大樓4至8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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