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47章《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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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旨在規範的士司機的違例行為,並對其進行記分。根據條例,的士司機如因違法行為被記分,可能會面臨取消駕駛的士資格及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後果。條例中詳細列出了記分的程序、分數的計算方式及註銷分數的條件,並規定了記分冊的管理及更正程序。此條例的目的是提升的士服務質素及保障乘客安全。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的士司機因超速被記了10分,根據條例,他需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
- 假設另一名司機在兩年內被記了15分,他的駕駛的士資格將被取消。
- 假設某司機認為記分冊內的某項記錄不正確,他可以向署長申請更正。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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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就某些關於的士司機的罪行記分,而任何人如被記若干分數,便須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和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2. 釋義
第2部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冊
3.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冊
條文
4. 註銷記分冊內的分數記項
5. 署長主動更正記分冊
6. 應申請更正記分冊
第3部 記分及註銷分數等
第1分部記分第1次分部一般條文7. 記分
條文
8. 表列罪行的分數
9.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提示
10. 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
11. 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告終
12. 針對定罪上訴
13. 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覆核決定
14. 根據第31條取消駕駛的士資格後,註銷分數記項
15.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取消駕駛的士資格後,註銷分數記項
16. 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後減分
17. 分數無效則不予計算
18. 就同一作為構成的多於1宗罪行計分
19. 為施行第20條而計分
第4部 記分後果
第1分部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20. 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的責任
21. 強制修習通知
22. 申請較長遵從限期
23. 不遵守第20條
24. 不遵從第23條所指命令
25. 針對命令提出上訴
26. 被記15分或多於15分而取消駕駛的士資格
27. 發出傳票
28. 送達傳票
29. 第28條的補充條文
30. 在獲送達傳票的人缺席下,聆訊傳票
31. 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令
32. 紀錄證明書
33. 取消駕駛的士資格的證明書
34. 對證明書的爭議
35. 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令通知
36. 存放駕駛執照
37. 沒有存放駕駛執照
38. 不遵從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令
39. 合理辯解
第5部 雜項
40. 送達提示及通知
41. 轉授
42. 《裁判官條例》的適用情況
43. 修訂附表
第6部
第1分部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附表 罪行
|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第4欄 |
|
項 |
條文 |
描述 |
分數 |
|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
|||
|
1. |
第121(4)條 |
毀損、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
10 |
|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
|
2. |
第37(a)條 |
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
10 |
|
3. |
第37(b)條 |
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 |
10 |
|
4. |
第37(c)條 |
拒絕或忽略運載租用人要求數目的乘客 |
3 |
|
5. |
第37(d)條 |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
5 |
|
6. |
第37(e)條 |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
5 |
|
7. |
第37(f)條 |
拒絕或忽略發出收據 |
3 |
|
8. |
第40條 |
兜客 |
5 |
|
9. |
第45(2)(a)條 |
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5 |
|
10. |
第47(2)條 |
濫收車費 |
10 |
|
11. |
第49(2)條 |
沒有將的士計程錶設定於記錄位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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