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58章《簡樸房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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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簡樸房條例》旨在規範住用建築物的分間單位出租,並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修訂。該條例包括多個部分,涵蓋出租限制、寬限期登記及簡樸房認證等事項。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部分條文則於2027年3月1日實施。根據條例,違例出租兩個或以上的分間單位可構成罪行,並且房屋局局長可對申請進行審批或拒絕。此條例的目的是提升居住環境的安全及質素,確保租客的權益得到保障。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業主將其住宅單位分隔為多個小單位出租,若未依規定申請寬限期登記,可能會觸犯條例。
- 假設一位租客在分間單位內發現安全隱患,根據條例可向房屋局舉報,促使相關部門進行檢查。
- 假設某業主希望將其分間單位認證為簡樸房,需向房屋局提交申請,並等待審批結果。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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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為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的分間單位的出租,引入規管制度;對某些成文法則作出相關修訂;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立法會制定。
第1部 導言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參照建築圖則的涵義
4. 分間單位的涵義
5. 對合約下特許的適用
6. 不適用的情況
7. 決定是否住宅租賃
第2部 出租分間單位上的限制
8. 違例出租2個或多於2個分間單位屬罪行
第3部 樓宇單位的寬限期登記
第1分部為准許在寬限期內出租某些現存分間單位而登記樓宇單位9. 局長可在樓宇單位內有分間單位在指明期間內租出作居住用途的情況下,登記樓宇單位
10. 申請寬限期登記
11. 對申請作出決定
12. 批准申請
13. 拒絕申請
14. 局長可取消寬限期登記
15. 關於某些變更的通知
第4部 分間單位的簡樸房認證
第1分部為准許出租而將分間單位認證為簡樸房16. 局長可將分間單位認證為簡樸房
17. 申請簡樸房認證
18. 對申請作出決定
19. 批准申請
20. 拒絕申請
21. 為簡樸房認證申請續期
22. 對申請作出決定
23. 批准申請
24. 拒絕申請
25. 局長可取消簡樸房認證
26. 待決申請及待決上訴對現有的簡樸房認證在其有效期屆滿時的影響
27. 關於某些變更的通知
第5部 關乎寬限期(登記)申請及簡樸房(認證)申請的過渡安排
第1分部寬限期(登記)申請期28. 在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時仍然待決的寬限期登記申請等
29. 在寬限期(登記)申請期屆滿時仍然待決的簡樸房認證申請等
30. 釋義
31. 登記樓宇單位內未獲認證的分間單位的住宅租賃,在倒數期開始時終止
32. 第31條的補充條文:由局長指示終止租賃
33. 第31條的補充條文:由上訴委員會指示終止租賃
34. 第31條的補充條文:簡樸房(認證)申請在倒數期屆滿時仍未有定論
35. 在倒數期內將登記樓宇單位內的分間單位出租的罪行
第6部 附屬或附帶權力
36. 要求提供文件等
37. 在獲通知簡樸房狀況有變後要求提交報告
38. 在得到同意下進入處所
39. 進入和搜查處所的手令
40. 糾正通知書
41. 終止通知書
42. 終止通知書等的補充條文
43. 披露文件或資料
第7部 終止租賃的法定賠償
44. 釋義
45. 終止租賃的法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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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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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式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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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指剩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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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指假若該項租賃沒有被終止,該項租賃中的租客便須繳付的每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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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指在緊接該項租賃終止之後開始並在該項租賃的原有租期屆滿時終結的期間(剩餘租期)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
46. 普通法等之下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8部 上訴
第1分部一般條文47. 釋義
48. 上訴委員團
49. 上訴委員團的主席生病等
50. 上訴委員團的成員辭任成員一職
51. 將上訴委員團的成員免職
52. 在憲報刊登委任公告等
53. 對決定提出上訴
54. 委出上訴委員會
55.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生病等
56. 聆訊的一般程序
57. 聆訊的法定人數
58. 在聆訊中投票表決
59. 上訴的雙方
60. 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61. 上訴委員會的程序
62. 傳票
63. 關乎上訴的罪行
64. 在一般情況下,聆訊須公開進行
65. 禁止披露上訴事宜
66. 放棄上訴
67. 上訴人缺席聆訊
68.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69. 特權及豁免權
70. 為第8部訂立規例
第9部 對其他條例的影響
71. 除明文另有規定外,其他條例、法律及法律責任不受影響
72. 變通《建築物條例》的效力
73. 因第72條而變得不適用的條文,恢復適用
第10部 雜項條文
74. 委任獲授權人員
75. 局長轉授職能
76. 執行職能
77. 局長可指明格式及方式
78. 局長可減收訂明費用等
79. 雜項罪行
80.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導致入罪的證據
81. 合理辯解
82. 送達通知等
83. 公布資料
84. 發出實務守則
85. 罪行的檢控期限
86. 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的法律責任
87. 不屬法團的團體的合夥人及幹事等的法律責任
88. 文件形式的證據
89. 豁免承擔法律責任
90. 關於指明罪行的通知須根據《土地註冊條例》或《土地業權條例》註冊
91. 修訂附表
第11部 相關修訂
第1分部修訂成文法則92. 修訂成文法則
93. 修訂第24條(拆卸、移去或改動建築物、建築工程(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除外)或街道工程的命令)
94. 修訂第24AA條(拆卸、移去或改動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的命令)
95. 修訂第24C條(就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拆卸或改動發出的通知)
96. 修訂附表1(公共機構)
|
“146. |
《簡樸房條例》(第658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上訴委員團,包括該條所界定的上訴委員會。”。 |
附表1 居住環境最低標準
1. 最低內部樓面面積
2. 最低高度
3. 消防安全
4. 荷載
5. 獨立廁所
6. 廁所外的供水點及洗滌盆
7. 照明和通風
8. 水錶及電錶
附表2 訂明費用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項 | 事宜 | 費用 |
1. | 寬限期(登記)申請 —— | |
(a) 如該項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7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0 | |
(b) 如寬限期(登記)申請期根據第9(4)條獲延長,而該項申請是在2027年3月1日或之後提出的 | 每個樓宇單位 | |
2. | 簡樸房(認證)申請(標的申請) —— | |
(a) 如在標的申請提出時,有關分間單位的主樓宇單位有一項有效的寬限期登記,而相應的寬限期(登記)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6年8月31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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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標的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9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0 | |
|
(ii)
如屬其他情況 | 每個分間單位 | |
(b) 如在標的申請提出時,有關分間單位的主樓宇單位有一項有效的寬限期登記,而相應的寬限期(登記)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9月1日並終結於2027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 ||
|
(i)
如標的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9月1日並終結於2028年2月29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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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如標的申請是在始於2028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9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每個分間單位 | |
|
(iii)
如屬其他情況 | 每個分間單位 | |
(c) 如屬其他情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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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標的申請是在始於2026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7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0 | |
|
(ii)
如標的申請是在始於2027年3月1日並終結於2029年2月28日的期間內提出的 | 每個分間單位 | |
|
(iii)
如屬其他情況 | 每個分間單位 | |
3. | 簡樸房(續期)申請 | 每個簡樸房 |
附表3 指明專業人士
1.
2.
3.
附表4 獲豁除處所
第1部 釋義
1.
第2部 從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中豁除的處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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