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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68章《度量衡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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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度量衡條例》旨在規範香港的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確保貨物按正確的重量或度量供應。條例涵蓋了計量單位的定義、商業用途的規範,以及對虛假陳述和不合規器具的處罰。海關關長和獲授權人員負責執行條例,並有權進行檢查和搜查。條例也明確了某些器具及貨物的沒收情況,並對妨礙執法的行為設有罰則。

簡單生活例子

  • 在超市購買預先包裝的食品時,標示的重量必須準確,否則商家可能違反條例。
  • 若商販使用未經認可的秤來稱量貨物,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 如果一間商店在廣告中使用非認可的計量單位,則可能違反《度量衡條例》。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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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規管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包括經預先包裝的貨物)的商業交易,訂定本條例的執行、罪行和若干違例事項中度量衡器具與貨物的沒收;以及訂定有關事項。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度量衡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佔用人 (occupier),就攤檔、車輛或船隻而言,指當時掌管該攤檔、車輛或船隻的人;就使用建築物或場所作任何用途而言,指當時使用該建築物或場所作該用途的人;
作商業用途 (use for trade),就度量衡器具而言,具有第10條給予該語句的意義;
車輛 (vehicle)指在陸上使用的運輸工具,不論是否自行推進;
供應 (to supply)包括 ——
(a)
出售,或同意出售;
(b)
為出售而作出要約、宣傳、管有、展示、傳送、搬運、交付、整理、準備或預先包裝;
(c)
租賃、交換或為任何約因而處置;或
(d)
為履行出售、租賃、任何交換,或為任何約因而處置時所作的傳送、搬運或交付;
度量衡器具 (weighing or measuring equipment)指以數量來計量的器具,不論該器具的構造是否使其顯示計量結果,或顯示依據該項計量而決定的其他資料;
計量單位 (unit of measurement)指長度、高度、闊度、面積、體積、容量、質量或重量的計量單位;
容器 (container)指貨物以單件供應時任何形式的包裝,包括包裝物或束帶;
參照標準 (reference standards)指根據第8條保存的度量衡參照標準;
處所 (premises)指任何建築物、場所、攤檔、車輛或船隻;
經預先包裝 (pre-packed)指經予裝載在容器內作零售方式供應,而預先包裝須據此解釋;
認可單位 (authorized unit)指附表2指明的計量單位;
數量 (quantity)包括質量或重量、長度、闊度、高度、面積、體積、容量及數目;
檢查 (inspection),用於度量衡器具時,包括由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對該器具進行的檢驗、測試、比較和調整;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經海關關長根據第4條授權的公職人員;
關長 (Commissioner)指以下任何人士 ——
(a)
海關關長;
(b)
任何海關副關長;
(c)
任何海關助理關長。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以不妨礙《十進制條例》(第214章)及根據該條例發出的命令為限。
(2)
除非海關關長藉憲報命令訂定,否則本條例不適用於以下項目的供應或計量 ——  
(a)
非以容器盛載的水;或
(b)
非以質量、重量、長度、闊度、高度、面積、體積、容量或數目計量的貨物數量。

4.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海關關長可授權公職人員行使或執行本條例條文(第3、7、8及38條除外)所賦予或委予關長或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能。

5.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
行政長官可就一般或個別情況,對關長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的職能方面,發出他認為恰當的指示。
(2)
關長及各獲授權人員行使或執行本條例的職能時,必須遵守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第II部 計量單位及計量標準

6. 計量單位

(1)
在香港凡計量長度,所依據的計量單位是米;凡計量質量或重量,所依據的計量單位是公斤。
(2)
附表1為在香港作計量之用而界定其中所指明計量單位的定義;凡在香港計量重量,可依據該附表第V部所列計量單位,以表達物品質量的同一方式表達其重量。
(3)
附表2指明的計量單位及其認許符號或縮寫,可合法在香港作商業用途。
(4)
附表3指明的度量衡,可合法在香港作商業用途。

7. 宣布等值的計量單位

海關關長為施行本條例,可決定任何計量單位以其他單位表達同一數量的等值,並在憲報刊登命令予以宣布,凡經在憲報作該宣布的等值,須當作為該有關計量單位的等值。

8. 度量衡的參照標準

(1)
海關關長可促致並促使保存度量衡的參照標準,以作為為本條例的施行而設的參照標準,從而得出在香港使用的所有其他計量標準的準確度;每項參照標準的數值在使用期間,須每隔一段時間加以確定,該時間按海關關長認為適當者而定。
(2)
參照標準由海關關長從附表3採用他認為適當及足夠的度量衡組成;計量長度、體積或容量的參照標準,可 ——  
(a)
以一項獨立的標準本位提供,或以較大計量標準本位分劃記號的方法提供;及
(b)
全部或局部再分劃記號,以表示任何較小的計量單位,或該單位的倍數、因數或分數,或不再分劃記號。
(3)
參照標準須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或政府化驗師存放於政府化驗所,加以保管。

9. 損壞或毀壞參照標準

任何人竄改或故意、惡意損壞或毀壞任何參照標準,即屬犯罪。

第III部 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

10. 作商業用途的含義

就本條例而言,作商業用途 (use for trade)一詞,凡用於度量衡器具方面,指與交易有關而作以下用途 ——
(a)
就按重量或度量供應的貨物而確定其重量或度量;
(b)
按重量或度量而計算任何收費或稅項的付款額;或
(c)
收取費用而確定貨物的重量或度量。

11. 可合法作商業用途的計量單位

(1)
任何人不得 ——
(a)
使用附表2沒有指明的 ——
(i)
任何計量單位作商業用途;或
(ii)
計量單位符號或縮寫作商業用途,意圖欺騙;
(b)
使用或管有附表3沒有指明的任何長度計量、平方計量、立方計量、容量計量、質量計量或重量計量以作商業用途。
(2)
任何人不得使用十進制克拉計量單位作商業用途,但在寶石或珍珠交易上使用,則屬例外。
(3)
任何人不得使用金衡制計量單位作商業用途,但在金、銀或其他貴重金屬的交易上使用,或在這些金屬製成品(包括金或銀的細線、鑲邊或繸飾)的交易上使用,則屬例外。
(4)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罪。

12. 使用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時的欺詐行為

如使用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時有欺詐行為,作欺詐行為的人和任何參與欺詐的人,均屬犯罪。

13. 管有非認可或偽誤的度量衡器具以作商業用途

(1)
除第(2)款及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使用或管有 ——
(a)
其構造或改裝顯示非認可計量單位的度量衡器具;
(b)
任何偽誤或不完備的度量衡器具,
以作商業用途,即屬犯罪。
(2)
在無損於第28條有關物品可遭沒收的規定下,任何人使用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而被控犯了第(1)(b)款所訂罪行,如能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他只是在受其他人僱用中使用該器具;及
(b)
他不知道,而在合理情況下亦無可能預期他會知道,該器具是偽誤或不完備的。

14. 對於製造或供應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的禁制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製造或供應 ——
(a)
偽誤或不完備的度量衡器具;或
(b)
不符合附表2或3的度量衡器具,
以作商業用途,即屬犯罪。

15. 某些不適用的條文情況

凡貨物或度量衡器具是準備出口或再出口往香港以外的地方,而該地方使用的計量單位制度有別於本條例所訂明的,則第11、13(1)(a)及14(b)條不適用於該貨物或該度量衡器具。

第IV部 對商業交易的規管

16. 貨物須按淨重量或淨度量供應

(1)
除本條例另有訂定外,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按重量或度量供應貨物時,必須按淨重量或淨度量供應。
(2)
任何人不得在營商過程中按重量或度量供應任何經預先包裝的貨物,除非在容器外面或在緊貼於容器的標籤上以認可單位清楚標記貨物的淨重量或淨度量;但本款不適用於 ——
(a)
以包、袋或其他種類的容器供應的貨物,而這些容器是以認可單位訂明重量的;或
(b)
由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豁免受本款管制的貨物。
(3)
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

17. 秤量或計量所售貨物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秤量或計量出售的貨物時,如買者在場,須讓買者在視線無阻下清楚看見 ——
(a)
有關秤量或計量貨物的一切操作;
(b)
用作確定貨物重量或度量的度量衡器具;及
(c)
用作確定貨物重量或度量的度量衡器具所顯示的重量或度量。
(2)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按重量或度量出售經由他預先包裝的貨物時,如買者在場並提出要求,該人必須按照第(1)款秤量或計量該貨物。
(3)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按重量或度量出售非經預先包裝的貨物,而該貨物並非在買者面前秤量或計量,賣者須將說明貨物淨重量或淨度量的送貨單或發票,於交付貨物時送交買者或立即送交買者。
(4)
任何人違反本條任何條文,即屬犯罪。

18. 在貨物供應數量上的虛假陳述

(1)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供應貨物時,不得就所供應貨物的數量,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在要項上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誤導的陳述。
(2)
任何人違反本條,即屬犯罪。

19. 重量或度量不足等

(1)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或促使供應貨物予他人時,貨物的重量、度量或數目,不得少於所宣稱的供應數量,或少於符合就這些貨物所索價格的數量。
(2)
任何人違反本條,即屬犯罪。

20. 憑保證書作為第19條下控罪的免責辯護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凡為經預先包裝的貨物而被控犯了第19條所訂罪行的人,如在該罪行的訴訟中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貨物由他向別人購入,而 ——
(i)
所購數量正是被控人所宣稱供應的數量,或是載明於有關購入該經預先包裝貨物的發票或相類文件上的數量;或
(ii)
該經預先包裝貨物的容器上標記着該貨物所符合的陳述;
(b)
他向別人購入該貨物時獲該人給予保證書,保證貨物足夠所購數量或符合標記着的陳述;
(c)
他犯該罪行時,沒有理由相信保證書的陳述不確實,而他實際上亦相信該陳述為確實;如發出該保證書的人在發出保證書時並非居於香港,該被控人並且已採取合理步驟查核該項陳述是否確實;及
(d)
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在其管有貨物期間,貨物的數量保持不變。
(2)
在第(1)款提述的訴訟中,只有按以下方式,方可憑保證書作為免責辯護,即是被控人最遲須於訴訟聆訊日期的3日前,將保證書副本連同通知書送交起訴人,而通知書內須說明他準備憑該保證書答辯,並指明發出該保證書的人的姓名地址,另須將同樣的通知書送交發出該保證書的人。
(3)
被控犯了第(1)款所提述罪行的人如是另一人的僱員,而該另一人如在被控時有權憑保證書作為本條下的免責辯護的話,則第(1)款同樣生效,猶如該款(a)至(d)段中凡提述被控人之處(不論如何表達),即是提述其僱主一樣。
(4)
凡在第(1)款提述的訴訟中,被控人因為所獲發給或其僱主所獲發給的保證書而獲裁定無罪,則發出該保證書的人,可因該保證書而根據第21條被起訴。
(5)
被指稱為發出保證書的人,有權在第(1)款提述的訴訟的聆訊中出庭及作供,而裁判官如認為恰當,可延期聆訊,以便該人能出庭作供。
(6)
就本條及第21條而言,保證書 (warranty)指任何形式的書面承諾,保證在發票或相類文件中有關所載經預先包裝貨物數量的陳述,或標記於經預先包裝貨物的容器上有關該貨物數量的陳述,屬確實無誤。

21. 對所售貨物數量作虛假保證書

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出售貨物,而該貨物的保證書屬於可根據第20條憑以答辯者,則凡發給買者虛假的保證書,即屬犯罪,除非他證明在發出保證書時,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其中所載的陳述,在當時及以後的一切有關時間上,均屬確實無誤。

22. 憑氣候影響作為第19 條下控罪的免責辯護

凡為經預先包裝的貨物而被控犯了第19條所訂罪行的人,如在該罪行的訴訟中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貨物會因氣候影響而致數量上有變動;及
(b)
貨物在包裝時的淨量已標記於容器上,而在供應貨物時該項標記亦見於該容器上。

23. 非認可計量單位的廣告

(1)
任何人為了在香港的營商過程中供應貨物而在廣告中發布非認可的計量單位,即屬犯罪。
(2)
被控犯了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他是經營發布廣告業務的人;
(b)
他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收到該廣告以供發布;及
(c)
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發布該廣告會構成第(1)款所訂的罪行。

第V部 執行

24. 進入、搜查、拘捕等權力

(1)
凡有根據第25條發出的令狀,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在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有 ——
(a)
度量衡器具或計量單位,是和當時發生的或曾經發生的第11、12、13(1)或14條所訂罪行有關;
(b)
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或擬供應的貨物,是和當時發生的或曾經發生的第16、17或19條所訂罪行有關;或
(c)
廣告,是和當時發生的或曾經發生的第23(1)條所訂罪行有關,
而該處所 ——
(i)
不是車輛或船隻,該人員可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ii)
是車輛或船隻,該人員可截停、登上、扣留、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2)
為施行第(1)款,獲授權人員可 ——
(a)
檢查或促使檢查任何度量衡器具;
(b)
檢驗任何貨物的數量,並在必要時破開任何容器以確定其中物品的數量;
(c)
檢取、移走及扣留 ——
(i)
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和當時發生的或曾經發生的第(1)款提述的罪行有關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或
(ii)
他認為可能就是或具有該罪行證據的其他物品;
(d)
按本條例施行上的合理需要,要求管有或控制任何度量衡器具或貨物的人,提供關於該器具或貨物的資料。
(3)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時,如合理地懷疑其內的人當時正犯或曾經犯了該款提述的罪行,可將他拘捕或扣留作進一步查詢。
(4)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3)款拘捕任何人後,須立即將他帶往警署,但若該獲授權人員認為需要作進一步查詢,則須立即將他先帶往香港海關辦事處,然後帶往警署,以便按照《警察條例》(第232章)處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任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將他控告及提交裁判官席前應訊。
(5)
任何人如用武力反抗或企圖逃避根據第(3)款進行的拘捕,獲授權人員可使用合理需要的武力以執行拘捕。

25. 對行使進入權及搜查權的限制

(1)
除第26條另有規定外,獲授權人員不得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除非 ——
(a)
裁判官已根據第(2)款發出令狀;及
(b)
是為了調查或阻止發生第24(1)條提述的罪行而必須採取該行動。
(2)
在符合第(1)(b)款的規定下,裁判官如信納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認為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處所內有根據第24條可予檢取的物品,則可向獲授權人員發出令狀,授權其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3)
根據第(2)款獲授權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的獲授權人員,可召請其他人協助進入及搜查該處所。
(4)
凡未經關長同意,根據第24(1)條將總註冊噸位逾250噸的船隻扣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關長可藉親自簽署的書面命令,延續該船隻的扣留期間,但每次延期以不超過12小時為限。
(5)
關長根據第(4)款發出的命令,必須列明命令開始生效的時間及有效的期間,並須由獲授權人員送達有關船隻的船東或船長。

26. 檢查度量衡器具的權力等

(1)
獲授權人員可檢查或促使檢查在營商過程中用作零售貨物的度量衡器具,或在營商過程中他認為是用作或擬用作零售貨物的度量衡器具。
(2)
獲授權人員可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非住宅的處所,以根據第(1)款進行檢查;及
(b)
要求管有或控制受檢查的度量衡器具的人提供其姓名地址。
(3)
凡獲授權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並同樣相信根據第(1)款受檢查的度量衡器具可能需要在該罪行的訴訟中用作證據,則可將該器具檢取及扣留。

27. 出售或處置所檢取的易腐壞貨物的權力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關長可以他認為恰當的方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第24條檢取的易腐壞貨物。
(2)
凡根據第(1)款出售貨物,關長可從售賣得益中扣除任何為作有關檢取、扣留及出售而引致的合理開支或銷費。
(3)
售賣貨物的得益,根據第(2)款扣除開支或銷費後 ——
(a)
如已知物主是誰,或在出售日期起計6個月期滿前獲悉物主是誰,可付給物主或他的指定代理人;
(b)
在(a)段不適用的情況下,須在出售日期起計6個月期滿後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4)
雖有第(1)款的規定,如本條所適用的貨物沒有足夠價值,或關長認為其價值微小,出售不切實際,關長可以他認為恰當的方法,促使貨物毀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
不論是否有人被控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而被定罪,關長均可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

第VI部 沒收

28. 某些器具及貨物的沒收及處置

(1)
根據本條例檢取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不論是否有人因該器具或貨物而被定罪,均可予以沒收。
(2)
凡度量衡器具或貨物根據本條例遭扣留,關長可隨時將該器具或貨物發放予他認為是其物主的人或該人的指定代理人,但該等人士須受關長以書面指明的任何發放條件規限。
(3)
凡根據本條例扣留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未有根據第(2)款發放,關長可向裁判官申請沒收該器具或貨物,該申請可在檢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亦可在本條例下有關該器具或貨物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提出。
(4)
如裁判官在聆訊第(3)款的申請時,信納有關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可予沒收,可命令將該器具或貨物 ——
(a)
沒收;
(b)
毀掉;或
(c)
送交物主或其指定代理人,但如裁判官在命令內指明規限條件,則在符合這些條件下送交。
(5)
凡根據第(3)款向裁判官申請沒收度量衡器具或貨物,而該申請並非在檢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關長須立即以書面通知該器具或貨物的物主或其指定代理人,但如該物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曾以書面向關長表示無須作該通知,則不必通知;如該器具或貨物有超過一名物主,則為施行本款,關長只須通知其中一名物主或其指定代理人,又如其中一名物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曾表示無須作該通知,則亦不必通知。

第VII部 雜項

29. 對關長的決定提出反對

(1)
任何人如因關長或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或執行本條例職能時所作的決定而受屈,可在獲悉該項決定之日起計28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3)
對於關長或獲授權人員為遵照法庭或裁判官的命令或其他決定而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職能的情況,本條並不適用。

30. 妨礙等

(1)
任何人 ——
(a)
妨礙關長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職能;
(b)
無合理解釋而不遵照關長或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或執行該職能時作出的要求、指示或限令;或
(c)
無合理解釋而不供給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4(2)(d)條可合理要求他提供的資料,
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向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的關長或獲授權人員 ——
(a)
明知而作出虛假報告,或
(b)
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的資料,
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1. 對投訴來源的披露加以限制等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凡有人提出以下投訴,關長或獲授權人員如未經投訴人同意,不得向正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該投訴人的姓名或身分 ——
(a)
指稱有違反本條例的事項的投訴;或
(b)
導致關長、獲授權人員或任何其他獲授權人員察覺有違反本條例事項的投訴。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關長或獲授權人員如直接或間接因執行本條例而獲悉任何製造上或商業上的秘密或任何工作程序,無論何時均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該秘密或程序,即使他已不再是公職人員或獲授權人員,亦須受此規限。
(3)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裁判官認為基於正義所需,可命令披露 ——
(a)
提出第(1)款提述的投訴的人的姓名或身分;或
(b)
第(2)款所提述的秘密或程序。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

32. 罰則

(1)
任何人犯了第12條所訂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犯了第9、13(1)、18或21條所訂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
(3)
任何人犯了第19或31條所訂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
(4)
任何人犯了第11、14、16、17或23(1)條所訂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33. 代理人或僱員所犯罪行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以經理人、代理人或僱員身分,在營商過程中供應貨物時,或使用任何度量衡或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時違反本條例,則 ——
(a)
該人;及
(b)
他的委託人或僱主,
均屬犯了同一罪行,可處以本條例對該罪行所定的刑罰。
(2)
在無損於第28條有關物品可遭沒收的規定下,被控犯了第(1)款所訂罪行的委託人或僱主,如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違例事項是由其經理人、代理人或僱員所犯的,並未經委託人或僱主同意或縱容;及
(b)
委託人或僱主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預防發生該違例事項。

34. 提出訴訟時可用的名義

本條例所訂罪行,可以海關關長的名義提出檢控,但本條不損害其他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條例,亦不損害律政司司長有關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

35. 以證明書作為證據

(1)
在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證明書如宣稱是 ——
(a)
由獲授權人員或在政府化驗所工作的公職人員簽署,證明其中載明的貨物曾在某日期由他秤量、計量或點算,並註明所得重量、度量或數目;
(b)
由獲授權人員簽署,證明他在某日期所測試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的準確程度;
(c)
由主管政府化驗所的公職人員簽署,證明他在某日期於該化驗所內所測試的度量衡器具、操作標準及實地使用標準的準確程度,
則在任何裁判法院呈堂時,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2)
凡證明書根據第(1)款呈堂 ——
(a)
在未有相反證明之前,主審裁判官須推定該證明書是由其中指明的公職人員在所指明的時間簽署的;及
(b)
該證明書即為其中所載一切事項的表面證據。

36. 管有器具或貨物的證據等

(1)
凡發現從事商業的人管有度量衡器具,或在作商業用途的處所發現度量衡器具,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為本條例的施行,該人或該處所的佔用人須推定為管有該器具作商業用途。
(2)
凡發現從事商業的人管有任何貨物,或在作商業用途的處所發現任何貨物,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為本條例的施行,該人或該處所的佔用人須推定為管有該貨物以供在營商過程中作貨物供應用途。
(3)
凡在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將任何形式的貨物經過預先裝載在任何種類的容器內,準備以零售方式供應,或經該裝載程序後予以保存或貯存以作供應,則在該處所之內或之上所發現裝載在同一種類的容器內該形式的貨物,須推定為經預先包裝,除非有相反證明並非如此;而容器未有按照第16(2)條的規定加以標記,並不足以作為相反的證明。

37.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使本條例的條文能更有效地執行,在不損害此規定的概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尤可訂定 ——  
(a)
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的原則、設計、規格、標記、材料及構造方法;
(b)
任何特別類型或類別的度量衡器具在作商業用途時的用處;
(c)
度量衡器具方面可容許的誤差程度;
(d)
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的安放處的選定、設置或使用方式;
(e)
任何一類或多類度量衡器具豁免受本條例或該等規例管制;
(f)
任何貨物或任何類別的貨物豁免受本條例或該等規例管制;
(g)
在營商過程中以淨重量或淨度量或容量以外的其他方式供應某些訂明的貨物;
(h)
由訂明的日期起,凡以容器供應訂明的貨物,則即使容器上已有用其他認可單位,但仍須以十進制計量單位標記貨物的數量;
(i)
按重量、度量或數目出售訂明的貨物;
(j)
在經預先包裝的貨物上標記重量或度量的方法;
(k)
規定訂明的貨物,在營商過程中,須按訂明的數量及方式供應;
(l)
規定訂明的經預先包裝貨物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時,其容器上須按訂明的方式,標記有關貨物數量和包裝人姓名地址的資料;
(m)
在經預先包裝貨物的容器上,將有關貨物數量或包裝人的資料予以標記的方式;
(n)
經預先包裝貨物的淨重量方面可容許的變動幅度;
(o)
就按數量供應的貨物而發出的發票或送貨單上須指明的詳細資料;
(p)
規定訂明的貨物或訂明類別的貨物在營商過程中供應時,其價格須依據價格單位或計量單位而標記;
(q)
規定輸入的貨物須符合本條例及該等規例的規定;
(r)
任何訂明的貨物在營商過程中可按平均數量供應;
(s)
任何類別貨物的抽樣統計方法及容差限度,不論該貨物是否在營商過程中按平均數量供應;
(t)
裝載訂明的貨物所用容器的大小、尺度、容量、裝填量及其他規格;
(u)
任何貨物或其樣本的檢查、檢驗、分析、測試及可採用的抽樣方式;
(v)
本條例所規定或准許訂明的任何事項。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就以下事項訂定不同的條文 ——
(a)
不同類別或形式的貨物;
(b)
不同數量、等級或質素的貨物;
(c)
不同種類的交易。
(3)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不得在該規例於憲報刊登後3個月期滿前實施。
(4)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凡違反該規例即屬犯罪,並可訂定該罪行的罰則,但以罰款不超過第2級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為限。
(5)
在第(1)款內,訂明 (prescribed)指在根據該款所訂立的規例內訂明。

38. 關長修訂附表的權力

海關關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任何附表。

39.

附表1 計量單位的定義

[第6(2)條]

第I部 長度的計量

(a)

十進制單位

1公里

=

1 000米

1米

=

光於1/299 792 458秒的時間內在真空中所經路程的長度

1分米

=

0.1米

1厘米

=

0.01米

1毫米

=

0.001米

(b)

英制單位

1哩

=

1 760碼

1浪

=

220碼

1鏈

=

22碼

1碼

=

0.914 4米(準確值)

1呎

=

1/3碼

1吋

=

1/36碼

(c)

中國制單位

1尺

=

0.371 475米

1寸

=

0.1尺

1分

=

0.1寸

第II部 面積的計量

(a)

十進制單位

1公頃

=

100公畝

1公畝

=

100平方米

1平方米

=

相等於每邊長1米的正方形的面積

1平方分米

=

0.01平方米

1平方厘米

=

0.01平方分米

1平方毫米

=

0.01平方厘米

(b)

英制單位

1平方哩

=

640

𠺖

1

𠺖

=

4 840平方碼

1路得

=

1 210平方碼

1平方碼

=

相等於每邊長1碼的正方形的面積

1平方呎

=

1/9平方碼

1平方吋

=

1/144平方呎

第III部 體積的計量

(a)

十進制單位

1立方米

=

相等於每邊長1米的立方體的體積

1立方分米

=

0.001立方米

1立方厘米

=

0.001立方分米

1升

=

相等於1立方分米的體積

1分升

=

0.1升

1厘升

=

0.01升

1毫升

=

0.001升

(b)

英制單位

1立方碼

=

相等於每邊長1碼的立方體的體積

1立方呎

=

1/27立方碼

1立方吋

=

1/1 728立方呎

第IV部 容量的計量

(a)

十進制單位

1百升

=

100升

1升

=

相等於1立方分米的體積

1分升

=

0.1升

1厘升

=

0.01升

1毫升

=

0.001升

(b)

英制單位

1加侖

=

4.546 09立方分米

1夸脫

=

1/4加侖

1品脫

=

1/2夸脫

1及耳

=

1/4品脫

1液安士

=

1/20品脫

第V部 質量或重量的計量

(a)

十進制單位

1公噸

=

1 000公斤

1公斤

=

相等於國際計量局保存的國際公斤原器的質量單位

1克

=

0.001公斤

1十進制克拉

=

1/5克

1毫克

=

0.001克

(b)

英制單位

1噸

=

2 240磅

1

𠵆

=

112磅

1夸特

=

28磅

1

𠰴

=

14磅

1磅

=

0.453 592 37公斤(準確值)

1安士

=

1/16磅

1打蘭

=

1/256磅

1格令

=

1/7 000磅

1金衡安士

=

12/175磅

(c)

中國制單位

1担

=

100斤

1斤

=

0.604 789 82公斤

1兩

=

1/16斤

1錢

=

1/160斤

1分

=

1/1 600斤

1金衡兩

=

37.429克

1金衡錢

=

1/10金衡兩

1金衡分

=

1/10金衡錢

附表2 可合法作商業用途的計量單位及其認許符號或縮寫

[第2、6(3)、11(1)及14條]

第I部 長度的計量

十進制單位 英制單位 中國制單位
公里 km 哩 尺
米 m 鏈 寸
厘米 cm 碼 yd 分
毫米 mm 呎 ft
吋 in

第II部 面積的計量

十進制單位 英制單位
公頃 ha 平方哩
𠺖
公畝 a 平方碼 yd2
平方米 m2 平方呎 ft2
平方分米 dm2 平方吋 in2
平方厘米 cm2
平方毫米 mm2

第III部 體積的計量

十進制單位 英制單位
立方米 m3 立方碼 yd3
立方分米 dm3 立方呎 ft3
立方厘米 cm3 立方吋 in3
升 L

第IV部 容量的計量

十進制單位 英制單位
立方米 m3 加侖 gal
百升 hL 夸脫 qt
升 L 品脫 pt
毫升 mL 及耳
液安士 fl. oz

第V部 質量或重量的計量

十進制單位 英制單位 中國制單位
公噸 t 噸 担
公斤 kg
𠵆
cwt 斤
克 g 夸特 qr 兩
克拉(十進制) CM
𠰴
錢
毫克 mg 磅 lb 分
安士 oz 金衡兩
打蘭 dr 金衡錢
格令 gr 金衡分
金衡安士 oz tr

附表3 可合法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

[第6(4)、8(2)、11(1)及14條]

第I部 長度計量

(a)

十進制

5米的任何倍數

5米

500毫米

3米

300毫米

2米

200毫米

1.5米

100毫米

1米

50毫米

(b)

英制

100呎的任何倍數

100呎

6呎

66呎

5呎

50呎

4呎

33呎

1碼

20呎

2呎

10呎

1呎

8呎

6吋

(c)

中國制

1尺或其任何倍數

第II部 平方計量

(a)

十進制

1平方分米或其任何倍數。

(b)

英制

1平方呎或其任何倍數。

第III部 立方計量

(a)

十進制

0.1立方米或其任何倍數。

10升的任何倍數

10升

5升

2升

1升

(b)

英制

1/4立方碼及1立方呎或其任何倍數。

第IV部 容量計量

(a)

十進制

10升的任何倍數

10升

200毫升

5升

100毫升

2升

50毫升

1升

20毫升

500毫升

10毫升

5毫升

(b)

英制

5加侖的任何倍數

5加侖

8液安士

4加侖

6液安士

2加侖

1及耳

1加侖

4液安士

1/2加侖

1/2及耳

1夸脫

2液安士

1品脫

1/4及耳

1/2品脫

1液安士

第V部 質量或重量計量

(a)

十進制

20公斤的任何倍數

20公斤

2克

10公斤

1克

5公斤

500毫克

2公斤

200毫克

1公斤

100毫克

500克

50毫克

200克

20毫克

100克

10毫克

50克

5毫克

20克

2毫克

10克

1毫克

5克

500克拉(十進制)

1克拉(十進制)

200克拉(十進制)

0.5克拉(十進制)

100克拉(十進制)

0.2克拉(十進制)

50克拉(十進制)

0.1克拉(十進制)

20克拉(十進制)

0.05克拉(十進制)

10克拉(十進制)

0.02克拉(十進制)

5克拉(十進制)

0.01克拉(十進制)

2克拉(十進制)

(b)

英制

56磅的任何倍數

56磅

1/2打蘭

50磅

100格令

28磅

50格令

20磅

30格令

14磅

20格令

10磅

10格令

7磅

6格令

5磅

5格令

4磅

4格令

2磅

3格令

1磅

2格令

8安士

1格令

4安士

0.5格令

2安士

0.3格令

1安士

0.2格令

8打蘭

0.1格令

4打蘭

0.05格令

2打蘭

0.03格令

1打蘭

0.02格令

0.01格令

500金衡安士

0.4金衡安士

400金衡安士

0.3金衡安士

300金衡安士

0.2金衡安士

200金衡安士

0.1金衡安士

100金衡安士

0.05金衡安士

50金衡安士

0.04金衡安士

40金衡安士

0.03金衡安士

30金衡安士

0.02金衡安士

20金衡安士

0.01金衡安士

10金衡安士

0.005金衡安士

5金衡安士

0.004金衡安士

4金衡安士

0.003金衡安士

3金衡安士

0.002金衡安士

2金衡安士

0.001金衡安士

1金衡安士

0.5金衡安士

(c)

中國制

10斤的任何倍數

1担

40兩

1/2担

30兩

10斤

20兩

5斤

10兩

3斤

8兩

2斤

5兩

1斤

4兩

1/2斤

3兩

1/4斤

2兩

700兩

1兩

500兩

5錢

400兩

3錢

300兩

2錢

200兩

1錢

100兩

1分

50兩

100金衡兩的任何倍數

100金衡兩

2金衡兩

50金衡兩

1金衡兩

40金衡兩

5金衡錢

30金衡兩

3金衡錢

20金衡兩

2金衡錢

10金衡兩

1金衡錢

8金衡兩

5金衡分

5金衡兩

3金衡分

4金衡兩

2金衡分

3金衡兩

1金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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