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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私人條例草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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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私人條例草案條例》主要規範私人條例草案的提交及相關費用。私人條例草案是指主要為個人或團體利益而設的條例草案,並非政府法案。根據條例,發起人需在通知提交草案後21天內繳交指定費用,若草案為慈善目的或助於政府措施,則可申請費用豁免。此外,立法會可修訂相關費用的附表。這些費用如未繳交,將視為拖欠政府的債項,可追討。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某社區希望提出一項條例草案以改善公共設施,則需根據條例繳交相應費用。
- 若某慈善機構希望提交條例草案以促進其慈善活動,則可申請豁免相關費用。
- 假設一個公司希望修訂現行條例以符合新業務需求,則需在指定期限內繳交費用。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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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有關私人條例草案的收費事宜。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私人條例草案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私人條例草案
(private bill)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條例草案 ——
(a)
主要是為個人、社團或法團的某些利益,而並非為公眾的利益,作出規定;及
(b)
並非政府法案;
法定語文
(official languages)指《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3條所指的法定語文。
3. 提交私人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人條例草案的發起人,須在立法會秘書收到有意提交條例草案的通知後21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交附表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條例草案的費用。
(2)
如條例草案的發起人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請,要求豁免根據第(1)款就該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而政務司司長信納以下事項,政務司司長可全部或局部豁免該項費用 ——
(a)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2條所指的慈善目的;或
(b)
該條例草案有助於某項政府措施的施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
(4)
根據第(1)款須繳的費用,是拖欠政府的債項,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4.
附表
[第3條]
|
項
|
條例草案的性質
|
費用
$ |
|
1.
|
每個用以修訂現行條例的條例草案,不論是使用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 |
33,500
|
|
2.
|
每個用以制定主體條例的條例草案,不論是使用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亦不論該條例草案是否同時修訂現行條例 |
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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