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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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是香港的一部法律,旨在整合有關業主與租客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包括租賃的保障、租金的管制及追收等。該條例涵蓋約297條條文,涉及受保障租賃、准許租金的計算及調整等方面的規定。條例中明確定義了主租客、租客及業主的角色,並規範了租金的評估及加租的程序。此外,條例亦列明了不適用於本部的處所類別,如新建築物及商用處所等。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租客希望了解自己在租約終止後的權利,可以參考條例中有關租客責任的條文。
- 假設一位業主想要調整租金,則需依據條例中有關准許租金的規定進行。
- 假設一名租客對租金的計算有疑問,可以向署長申請裁定,根據條例的相關條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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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稱
第I部 受保障租賃與准許租金
釋義與適用範圍
2. 釋義
3. 本部適用範圍
4. 豁除處所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的權力
5.
6. 由政府重收
7. 根據第4條作出的命令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
7A.
標準租金
8. 標準租金的評估
9.
9A. 市值租金的關聯性
9B. 藉協議以更改租金
10. 准許的增加與調整
10A. 市值租金證明書
10AA. 因差餉而加租
10B. 分攤後的加租
10C. 因差餉而增加分租租金
10D. 加租證明書的申請
10E. 加租證明書
10F. 覆核
10G. 加租通知書
10H. 加租生效日期
11. 附有條件地被豁除的處所的租金
12.
13. 提供有關標準租金的陳述書
14. 因租客作出修葺而將准許的加租推遲
15. 罪行
16. 藉民事訴訟追收超付的款項
受保障的租賃
17. 對收回管有的限制與保留管有的效力
18. 未經准許不得退回租賃等
19. 主租客的責任
19A. 租金收據的規定
20.
21. 主租賃的終止
22. 有關新訂搬遷協議的保留條文
23. 有關租契有效期的保留條文
24. 業主可進入處所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25.
26.
27.
28. 在某些情況下署長可批准訂立本部不適用的合約條款
29. 在某些情況下署長可調整租金
30. 署長可將低於合理水平的標準租金調高
31. 署長可將高於合理水平的標準租金調低
32. 審裁處可聆訊上訴案件﹐並在某些情況下可釐定或按比例分攤租金等
33. 強迫租客離開的命令
34. 強迫主租客離開的命令不得施行於分租客
35. 命令收回住宅處所以供業主佔用等
36. 因分租未得業主同意而作出的命令
37. 租客如屬根據第36條所作申請的一方,須受據之而作出的命令所約束
38. 佔用情況表面上改變即轉由租客負舉證責任
39. 租客行將離開香港若干時間即可有條件地分租
40. 延遲處理等的權力
41.
42.
43. 向上訴法庭上訴
43A. 訟費
一般事項
43B. 延展期限
44. 送達通知書
44A. 署長行使權力
44B. 拒絕提供資料及妨礙有關權力的行使
45. 禁止惡意作為以意圖誘使承租人遷出
46. 差餉的徵收不受影響
47. 格式
48. 本部的期滿失效
第II部 住宅處所的租住權與租金
釋義與適用範圍
49. 釋義
50. 適用範圍
50A. 包含多於一個住宅的出租
50B. 包含於多於一個住宅的出租內的租賃的繼續
50C. 釋義
51. 住宅租賃的意義
51A. 共同申請將租賃轉入第IV部
51B. 單方面申請將租賃轉入第IV部
51C. 覆核根據第51A及51B條作出的決定
51D. 上訴
租賃的繼續與終止
52. 租賃的繼續
52A. 租客退回租賃
53. 租賃的終止
53A. 對收回處所的管有以供重建的命令的限制
租金的增加
54.
55. 藉協議以更改租金
55A. 因改善而增加租金
56. 因差餉而加租
56A. 分攤後的加租
57. 加租證明書的申請
58. 加租證明書
|
期間
|
市值租金的百分率
|
|
1994年7月1日之前 |
75
|
|
1994年6月30日之後至1995年7月1日之前 |
80
|
|
1995年6月30日之後至1996年7月1日之前 |
85
|
|
1996年6月30日之後至1996年12月13日之前 |
90
|
|
1996年12月12日之後 |
80
|
59. 覆核
60. 上訴
61. 加租通知書
62. 適用於分租租賃的若干條文
63. 因差餉而增加分租租賃的租金
63A. 因改善而增加分租租金
64. 加租生效日期
65. 租金收據的提供
66. 就處所的分租發出通知的義務
67.
一般事項
68. 法院或審裁處的法律程序與司法管轄權
68A. 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68B. 訟費
69.
70. 署長行使權力
70A. 拒絕提供資料及妨礙有關權力的行使
70B. 侵擾
70C. 虛假陳述
71. 格式
72. 延展時限
73.
74. 送達通知書
74A. 保留條文
74B. 本部的期滿失效
74C. 《1980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 (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0) 的制訂的過渡性條文
第III部 為租金而扣押財物
釋義及適用範圍
75. 釋義
75A. 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76. 本部適用範圍
司法管轄權
77. 發出財物扣押令
78. 對未獲授權而將財物扣押的罰則
79. 發出手令的時限
80. 費用
進行扣押財物
81. 申請發出手令
82. 誓章的格式
83. 發出手令
84. 拒發手令
85. 遭拒發手令而上訴
86. 進行扣押財物的時間
87. 可檢取的財物
88. 不可檢取的財物
89. 檢取時開列清單
90. 將清單等存檔
91. 進入以及強行進入
92. 扣管被檢取的財物
手令的解除
93. 解除或暫緩執行手令或發還扣押財物
94. 申請的費用
95. 錯誤扣押財物
96. 錯誤扣押財物的情況下的裁決
97. 對錯誤扣押財物的賠償
98. 給予時間繳交租金的權力
出售扣押財物
99. 出售扣押財物的方式
100. 債務人就出售方式而具有的權利
棄置的處所
101. 棄置處所內並無留下財物以供扣押的情況
有關扣押財物的規則
102. 租契終止時因欠租而扣押財物
103. 業主優先權
104. 根據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令狀或手令檢取的財物
105. 執行程序獲了結後扣押財物
106. 可申請手令的人
107. 共同享有權益者其中任何一方提起法律程序的權利
108. 搬走遭扣押的財物
109. 追尋原本可供檢取但已遭搬走的財物
110. 歸還已搬走但已真正售出的財物
111. 租客欺詐地搬走財物
112. 法律程序不規則時仍受保障
一般規定
113. 不包括地稅的情況
114. 修訂附表的權力
114A. 格式
第IV部 住宅處所的新租賃
釋義及適用範圍
115. 釋義
115A. 決定租賃性質
116. 本部適用範圍
租賃的繼續及重訂
117. 租賃的繼續及新租賃的授予
118.
119.
119A.
119B.
119C.
向審裁處申請授予新租賃
119D.
119E.
119F.
119FA.
119G.
119H.
119I.
119J.
119K.
119L. 在租賃協議上批署
119M.
119N.
119NA.
119O.
119P.
119Q.
119R. 訟費
119RA. 租金收據的提供
119S. 法律程序
119T. 署長行使權力
119TA. 已交回的申報表用作證據
119U. 拒絕提供資料及妨礙有關權力的行使
119V. 侵擾
119W. 虛假陳述
119X. 格式
119Y. 送達通知書
120.
第IVA部 規管租賃
第1分部釋義及適用範圍120AA. 釋義
120AAB. 本部的適用範圍
120AAC. 修訂附表6
120AAD. 釋義
120AAE. 向審裁處申請
120AAF. 審裁處作出裁定
120AAG. 租賃中指明的用途
120AAH. 處所實際上用作何用途
120AAI. 租客須確立改變作住宅用途一事獲業主同意
120AAJ. 分租租賃的用途受限於上一級租賃
120AAK. 處所並非用作住宅用途
120AAL. 其他須予考慮的事宜
120AAM. 推定為租客本身的住宅
120AAN. 指明用途可不予理會
120AAO. 租賃的規管周期
120AAP. 首期租賃
120AAQ. 在某些情況下當作為首期租賃
120AAR. 租客有權享有次期租賃
120AAS. 次租期要約
120AAT. 業主可作出多於一次的次租期要約
120AAU. 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
120AAV. 租客沒有通知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
120AAW. 業主當作為已作出次租期要約
120AAX. 等待法院命令時作出次租期要約
120AAY. 次租期要約在某些情況下失效
120AAZ. 關乎首期租賃的書面租賃
120AAZA. 分租租賃的租期比上一級租賃的租期較長或與其相同
120AAZB. 在租客去世時其權益轉移予家庭成員
120AAZC. 租金按金
120AAZD. 更改租金
120AAZE. 次租期的續期租金
|
A = |
B – C |
× 100 |
|
C |
120AAZF. 每項規管租賃均隱含強制性條款
120AAZG. 修訂附表7
120AAZH. 租客提前終止租賃
120AAZI. 業主的重收權
120AAZJ. 終止作為分租租賃的規管租賃
120AAZK. 分租客在上級租賃終止時負有限的法律責任
120AAZL. 關乎租客支付不屬某些種類款項的罪行
120AAZM. 關乎支付經分攤款額的罪行
120AAZN. 關乎提供租金收據的罪行
120AAZO. 侵擾的罪行
120AAZP. 釋義
120AAZQ. 申請主要用途證明書
120AAZR. 署長的視察
120AAZS. 署長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
120AAZT. 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
120AAZU. 署長批署租賃通知書
120AAZV. 署長可送達申報表
120AAZW. 署長可要求提供參考文件
120AAZX. 署長在得到同意下可進入處所
120AAZY. 署長持手令可進入處所
120AAZZ. 進入處所後的權力
120AAZZA. 署長可披露資料
120AAZZB. 訟費
120AAZZC. 在法律程序中作證
120AAZZD. 交回報表用作證據
120AAZZE. 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詳情等
120AAZZF. 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導致入罪的證據
120AAZZG. 表格
120AAZZH. 送達文件
第V部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
120A. 釋義
121. 適用範圍
122.
123. 將租賃豁除使其不屬本部適用範圍
124.
124A.
124B.
124C.
125.
126. 隱含交租契諾
127.
127A. 審裁處可就爭議作出裁決
127B. 分租客的保障不比租客的為大
第VI部 收回小型物業單位
128. 釋義
128A. 應課差餉租值證明書
129. 對在租期期滿後仍非法繼續佔用於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100,000的處所的租客予以傳召
130. 原訴傳票的送達
131. 為收回對處所的管有而發出手令
132. 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100,000而遭非法據用或圍佔的土地
132A. 由立法會修訂第129及132條
133. 暫緩執行手令
134. 提供擔保及有關法律程序
135. 根據本部行事的區域法院及執達主任的保障
135A. 格式
136. 追討執達主任的開支
第VII部 雜項規定
136A. 減免和發還費用
137. 《198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第2號)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No. 2) Ordinance 1981)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38. 以市值租金取代公平市值租金的效力
139. 《198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3) 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40. 《198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4) 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41. 《1985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5)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42. 《1986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6)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43. 《1988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Landlord and Tenant (Consolidation) (Amendment) Ordinance 1988) 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
144. 《200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制定後的過渡性條文等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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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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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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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租客向業主所應繳付租金的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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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佔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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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位租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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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9(1)條通知各位,本人就(1) .而向業主(2) . (地址︰.) 繳付的租金,每(3) .為.元,其組成部分如下︰ |
||||
|
(1) 標準租金每(3) .為.元。 (2) 准許加租金額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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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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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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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租客 |
||||
|
註︰ (1)
說明處所地址。 (2)
提供業主詳細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
述明屬每星期、每月等。 (4)
提供准許加租額詳情及加租的依據(即據以加租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條次或審裁處作出決定的日期)。 |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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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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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 |
|
致︰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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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主租客(姓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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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主租賃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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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21條規定,終止你/你們(姓名/名稱).作為上述處所主租客的租賃,你/你們必須[在本通知書連續第3天張貼於大門或入口處起計的一個月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即19.年.月.日當日或之前*]將處所和平地交回。 |
|||||
|
你/你們可以選擇交回整個處所,或選擇保留你/你們在本通知書送達前所佔用的處所任何部分以供自己佔用。如保留部分地方以供自己佔用,須照以前繳付給我/我們的租金,按比例繳付租金,從而成為月租租客。你/你們必須在本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作出選擇,並以書面將決定通知我/我們。 |
|||||
|
* [如業主與主租客之間的合約另有規定通知期限,則以下文取代 —— 在19.年.月.日當日或之前] |
|||||
|
致︰佔用 |
(處所地址) |
||||
|
各租客及分租客 |
|||||
|
現通知如下︰由上述日期,即19.年.月.日起,你/你們即依照你/你們與主租客訂立的條款及條件成為我/我們的租客,而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的准許租金,今後亦必須繳付給我/我們。至於以前主租客所承擔的任何義務,以後亦由我/我們負責。 |
|||||
| 簽署︰ | |||||
| 地址︰ | |||||
| 日期︰ | |||||
附表3
附表4 為租金扣押財物而收取的收費表
|
循訴訟追討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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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誓章、財物
扣押令、通知書 或其他文件的費用 |
按財物變現所得款項收取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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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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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5,000.00 $5,000.00或以上,但少於$20,000.00 $20,000.00或以上 |
$60.00 $120.00 $250.00 |
} |
每$100.00收取$10.00; 不足$100.00亦作 $100.00計。 |
|
|
1. 上述收費表,不包括拍賣人的手續費及支出,但包括一切其他支出;然而,在訴訟中租客因對業主的申索有爭議而須傳召證人出庭作證的支出則除外,如須傳召證人出庭,傳召出庭令每份另收費$55。 |
||||
|
2. 凡被扣押的財物由看守員看管,則每名看守員每天收費$330;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
||||
|
3. 凡將財物搬走及存倉,所需的支出須按實際的開支而繳付。 |
||||
|
4. 搬運或運送的支出,須按實際的開支加20%行政費用而繳付。 |
||||
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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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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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條] |
_
|
表格2 |
|
| [第83條] |
_
|
表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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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條] |
附表6 獲豁除而不屬第IVA部的適用範圍的租賃
1. 釋義
2. 獲豁除租賃
附表7 每項規管租賃隱含的強制性條款
第1部 釋義
1. 釋義
第2部 租賃協議
2. 業主承擔印花稅
3. 業主將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4. 業主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
第3部 租期內業主的義務
5. 保養和維修
6. 租客終止租賃
第4部 租期內租客的義務
7. 繳付租金
8. 未經同意不得作結構上的改動
9. 不得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10. 煩擾、不便或騷擾
11. 不得轉讓或分租
12. 業主重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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