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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74章《香港庫券(本地)條例》

  • 法例類型:主體條例
  • 生效狀態:現正生效
  • 版本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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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香港庫券(本地)條例》主要規範香港政府發行庫券的相關事宜,包括借款權力、庫券本金及收益的管理。根據條例,行政長官在獲得立法會授權後,可以發行庫券以借入款項,並需在庫券到期時償付本金。每張庫券的面額為$10,000或其倍數,流通期限由行政長官決定,但不超過一年。庫券的收益將撥入政府一般收入,並需在償付後進行註銷。此條例確保政府的借款行為具備透明度及合規性。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行政長官獲得立法會授權,發行100張庫券以籌集資金進行基建項目。
  • 假設某張庫券到期,政府需從一般收入中撥款償付本金。
  • 假設某張庫券已償付,政府將該庫券送交註銷以結束其流通。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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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對香港庫券在香港的發行加以規管。

弁言鑑於行政長官可不時適宜藉在香港發行香港庫券而借款:又鑑於適宜在單一的條例中就適用於藉發行該等庫券借款事宜的條款及條件作出規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庫券(本地)條例》。

2. 藉發行庫券而借款的權力

行政長官每當獲立法會決議授權,可藉在香港發行政府庫券而借入款項,所借款項不得超逾有關決議所指明的款額;亦可不時藉發行該等庫券借入所需款項,以在已合法發行而未清償的庫券到期時作出償付。

3. 庫券本金

根據本條例條文發行的庫券所代表的本金,現記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資產項下,並須從中支付。

4. 庫券收益

發行庫券的收益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5. 庫券的款額及流通期限

根據本條例發行的庫券,每張款額須為$10,000或$10,000的倍數,並須於行政長官在發行該等庫券前所訂定和決定的時間,但不遲於發行日期起計1年,按庫券面值支付。

6. 庫券的償付

行政長官須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所需款項,以支付庫券所代表的本金。

7. 已償付庫券的註銷

庫券所代表的本金一經償付,該等庫券即須送交香港政府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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