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法務部 · 香港法例
第83章《偷渡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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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釋
《偷渡者條例》旨在規範有關偷渡者及內河汽船的法律。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香港水域內,若意圖未經船東同意而乘搭船隻,則可構成罪行。此外,若被發現身處船上而無法證明獲得船東同意,則會被推定為犯有該罪。條例亦規定,船長或船員可在無需手令的情況下逮捕涉嫌犯罪的人士,並可對其施以罰款及監禁的懲罰。
簡單生活例子
- 假設一名人士在未經船東同意的情況下,乘搭一艘船進入香港水域,則可能會被控以偷渡罪。
- 假設某人被發現身處一艘正在前往香港的船上,若他無法證明獲得船東同意,則將被推定為犯有偷渡罪。
- 假設一名船員發現另一名乘客在船上未經許可,則該船員可立即將其逮捕,而無需申請逮捕令。
完整條文(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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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偷渡者及有關內河汽船的法律。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偷渡者條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船東
(owner)包括代理人及承租人。
3. 罪行
以下行為須當作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a)
在香港水域身處任何船上,意圖在沒有船東的同意下而乘搭該船;及
(b)
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前來香港,並隨該船抵達香港水域。
4. 推定
任何人如被發現身處正在香港與下一停靠港途中的任何船上,而該人不能證明他是經船東同意而隨該船離開香港,則須當作該人在香港水域已身處該船上,意圖在沒有船東的同意下而乘搭該船。
5. 偷渡者在受羈押下被帶進香港水域
任何人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及水域,沒有船東的同意而乘搭任何船,並在受羈押下隨該船被帶進香港水域,則儘管已受羈押,仍須當作犯了第3(b)條指明的罪行,但該人須在該船離開上一個停靠港後而又未抵達香港水域時已先行在該船上受羈押。
6. 舉證責任
證明獲得船東同意的舉證責任,須由被控人承擔。
7. 逮捕
如任何人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該人犯該罪行所身處的船的船長或任何船員可無需手令而將他逮捕。
8. 罰則
任何人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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