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數滋擾與合法追討:
信件、上門與刑事恐嚇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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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追討欠款可以用書面催收及法律程序;以威脅損害人身、名譽或財產使人還款,則可能觸及刑事恐嚇。本法律貼士說明界線與應保存的紀錄。
欠債與追數本身不一定違法。問題往往出在追討方法:清晨連續上門、向鄰居宣揚「這家人欠債」、或威脅「不還就對你的家人不利」。合法途徑通常是對帳、書面催收、協議還款,以及在合適時入稟法院或審裁處。以恐嚇迫使對方作為或不作為,則可能離開民事範圍,進入刑事法。
收數滋擾的生活例子
債權人委託公司到大廈大堂叫罵
黃先生信用卡逾期。收數人員連續多日在大廈大堂高聲呼喝其全名,並張貼「欠債不還」字條。即使債務存在,這種公開羞辱與滋擾仍可能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包括刑事恐嚇、私隱或民事滋擾,須按具體言行判斷。
只收到列明金額、限期與入稟後果的律師信
若信件清楚寫出債項基礎、金額、回覆限期,以及可能提出的民事程序,這較接近一般催收。收件人應核對數字與合約,而不是因為恐懼而立即簽署不明白的承認書。可同時了解小額錢債審裁處是否合適。
追數方法的法例及風險
以威脅損害人身、名譽或財產等方式意圖使人受驚或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現行版本。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a)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b)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c)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i)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iii)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來源: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200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民事追討金錢的時效,一般見第 347 章《時效條例》第 4(1) 條: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 6 年後不得提出(例外及較短或較長期限以其他條文為準)。
收數與恐嚇的快速解釋:第 24 條針對的是威脅及特定意圖,而不是禁止債權人溫和地書面催收。合法追討應說清楚債項與程序;若言行變成使人受驚、損害名譽或迫使對方立刻轉帳,便可能越界。債項是否存在,與追數手法是否合法,必須分開評價。更多入口見被人追數或收數滋擾及債務、破產與追數。
你應該怎樣處理
- 核對合約、還款紀錄、利息計算及對方公司名稱,先確定爭議是「金額」還是「手法」。
- 保存短訊、錄音合法範圍內的通話摘要、上門日期、字條照片及見證人;不要以違法方式反蒐證。
- 要求對方只以書面聯絡,並留下可核對的公司地址;避免即場簽署空白文件。
- 如有人身安全威脅,考慮報警;同時不要假設報警等於債務自動取消。
- 若你是債權人,應選擇合法程序,而不是仿效滋擾手法。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 對帳與書面催收。
- 協商分期;或入稟合適法院/審裁處。
- 若涉及恐嚇或暴力,另循刑事投訴;兩條線可以並行,結果互不自動取代。
常見問題
債務是真的,對方是否就可以任意上門?
債項存在,不代表任何追討手法都合法。第 24 條並沒有「因為有欠債所以恐嚇無罪」的例外。
收數公司說會通知我的僱主,是否一定犯法?
視乎內容、對象與意圖。向無關第三者宣揚可能同時涉及名譽、私隱或其他民事問題,應保存原話紀錄。
我可否因為被滋擾而拒絕承認全部債項?
手法違法與債項數額是不同議題。你仍應準備對帳,避免只打「滋擾」一仗而完全不處理數字。
本頁是否提供收數話術或反催收話術?
不是。本頁不協助恐嚇、騷擾或逃避合法判決執行。
請以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核對第 200 章及第 34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