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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在單位跌倒:
佔用人一般謹慎責任入門

家居與鄰居 更新於

訪客在單位跌倒:佔用人一般謹慎責任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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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在住所滑倒受傷,責任並非自動由「業主」或「訪客自己不小心」一句話決定。本法律貼士說明《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一般謹慎責任的方向。

家居意外常被當成純粹運氣問題。若訪客因地面濕滑、照明不足或維修失當而受傷,法律上可能涉及處所佔用人對訪客的一般謹慎責任。誰是佔用人、訪客當時獲准進入的目的,以及事先警告是否足夠,都比「業權在誰名下」更需要逐項核對。

訪客在單位跌倒的生活例子

裝修後地磚未乾,親友到訪滑倒骨折

周先生剛完成浴室翻新,地磚仍有清潔劑殘留。朋友到訪借用浴室後滑倒骨折。周先生認為「成年訪客應自己看路」。條例關心的是:在當時情況下,佔用人有否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使訪客為獲准進入的目的使用處所時合理地安全。

租客單位漏水,訪客在走廊跌倒

若意外發生在大廈公用地方,責任可能同時涉及佔用人、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須看誰控制該處所及維修安排。這與單位內部跌倒不是同一條分析線,應分開蒐證。

佔用人法律責任的法例及風險

處所佔用人對訪客的通常責任範圍,見第 314 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 條現行版本。

「(1)處所佔用人對其所有訪客負有同樣責任,即一般謹慎責任,但如處所佔用人有自由而又確實憑協議或其他方式擴大、限制、修改或豁除其對一位或多於一位訪客的責任,則屬例外,但僅以其有自由而又確實擴大、限制、修改或豁除的範圍為限。(2)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准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來源:第 314 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2)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314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同條第 (3) 款舉例指出,有關情況包括通常預期訪客會具備的謹慎程度;在適當個案中,佔用人必須防備兒童不及成年人謹慎。第 (4) 款亦提醒:已發出警告,並不自動等於已履行一般謹慎責任,仍須顧及所有情況。

若申索屬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時效一般框架見第 347 章《時效條例》第 27 條:除例外外,期限為訴訟因由產生日期或原告人知悉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3 年。請以現行條文及事實起算日為準。

訪客跌倒責任的快速解釋:第 3 條問的不是「有沒有人受傷就一定要賠」,而是佔用人有沒有在當時情況下採取合理謹慎措施。業權人未必等於佔用人;租客、許可佔用人或實際控制處所的人,都可能被放進分析。門口貼一張「小心地滑」也不自動免責。分類見家居與鄰居及侵權行為。

你應該怎樣處理

  1. 先處理傷者安全與醫療,不要只爭執「誰的錯」。
  2. 拍攝地面狀況、照明、警告標示、鞋底與當日天氣或漏水來源,並記下在場證人。
  3. 保存租約、維修通知、管理處投訴及過往類似意外紀錄(如有)。
  4. 以書面通知可能的佔用人、業主或管理公司,說明日期與傷勢,避免只靠即時訊息口頭理論。
  5. 核對第 347 章時效,不宜拖至證據消失;可同時閱讀民事索償時限入門。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1. 固定現場與醫療證據。
  2. 辨認誰控制處所、訪客進入目的,以及有否有效限制責任的協議。
  3. 評估保險(家居、第三者、大廈公眾責任)與民事申索途徑;金額與性質合適時可了解審裁處或法院。

常見問題

訪客自己穿拖鞋,是否一定自己負責?
訪客的謹慎程度是第 3(3) 條所述「有關情況」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地面異常濕滑或陷阱式危險,仍須整體判斷。

我只是租客,業主是否自動承擔全部責任?
不一定。關鍵是誰佔用及控制該處所。租約維修條款可作為事實材料,但不能代替條例下的責任分析。

兒童訪客與成年訪客標準是否相同?
第 3(3)(a) 條明文提到,在適當個案中佔用人必須防備兒童不及成年人謹慎。具體仍視場所與危險性質。

本頁是否等於家居意外一定可以索償成功?
不是。內容不保證任何個案結果。

正式條文請經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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