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裁判法院傳票後應怎樣處理:
出庭、缺席與認罪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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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到裁判法院傳票,不理會可能導致逮捕手令或其他不利後果。本法律貼士對照《裁判官條例》送達、出庭與被告人不出庭的一般框架,只提供程序資訊。
郵寄或專人送達的傳票,容易被當成「廣告信」而擱置。裁判法院傳票是要求你在指定時間地點應訊的法律文件。缺席的後果視乎罪行性質與裁判官可行使的權力而定,但「當看不到」很少是穩妥選擇。本頁只說明一般程序,不提供如何否認控罪或規避執法的策略。
收到傳票的生活例子
交通傳票放在信箱未拆
張先生以為是繳費單,三星期後才拆信,發現應訊日期已過。根據第 227 章框架,傳票若已在聆訊前的合理時間送達,而被告人不出庭,裁判官可考慮發出逮捕手令或將聆訊延期。張先生應立刻核對傳票上的案件編號、控罪及應訊資料,而不是繼續忽略。
傳票寫明可以書函認罪
部分輕微控罪的傳票會註明可以書函認罪。這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的捷徑;條文對監禁、罰款上限及若干道路交通控罪有限制。未核對傳票註腳及控罪性質前,不要假設「寄一封信就等於完結」。
傳票程序的法例及風險
向被告人發出及送達傳票,見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8 條現行版本。
「(1)凡有人向裁判官或向獲裁判官書面授權接受申訴或告發的裁判法院人員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而所申訴或告發的事項為裁判官有權循簡易程序將被告人定罪或頒令付款或作出其他命令者,則在符合本部的規定下,裁判官或根據本款獲授權的裁判法院人員,可發出傳票。(1A)每份如上所述的傳票須發給申訴或告發所針對的人,述明申訴或告發事項,並規定該人在指定時間及地點到裁判官席前應訊,就申訴或告發作出答辯,並依法接受進一步處置。」
來源: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8(1)–(1A)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227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被告人不出庭的後果,見同章第 18A 條。
「除第18E及19A(5)條另有規定外,如傳票已在聆訊前的合理時間送達被告人,而在指定的聆訊時間及地點,只有申訴人或告發人出庭,則裁判官——(a)可發出手令逮捕被告人及將該被告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並可將聆訊延期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b)可根據第20條將聆訊延期;如被告人沒有在聆訊所延至的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出庭,裁判官可發出手令逮捕被告人及將該被告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或(c)可應申訴人或告發人的申請而撤銷申訴或告發。」
來源: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18A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收到傳票的快速解釋:第 8 條說明傳票會述明申訴或告發事項,並規定你在指定時間地點應訊。第 18A 條說明:若傳票已在合理時間送達而你不出庭,裁判官可以發逮捕手令或延期,並非「自動當無事」。是否可書函認罪,須看該傳票是否屬條例容許的類別。刑事程序概覽見香港刑事程序概覽;拘捕後一般程序見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
你應該怎樣處理
- 核對傳票是否寫有你的姓名、控罪或告發事項、應訊日期時間地點及案件編號。
- 在日曆上記低應訊;如屆時無法出席,應及早了解法庭改期安排,而不是缺席後再解釋。
- 閱讀傳票是否註明可書函認罪及其限制;不明白不要亂填。
- 保存信封、送達紀錄與你已採取的步驟;可了解法律援助或當值律師服務是否適用。
- 本頁不建議隱瞞身分、棄保潛逃或銷毀文件。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 送達傳票。
- 應訊:承認或否認;或在容許情況下書函認罪。
- 其後可涉及審訊、判刑或上訴;細節以法庭指示及現行法例為準。分類見刑事與警署程序。
常見問題
傳票寄錯地址,是否可以完全不理?
送達是否有效屬事實與法律問題。你若實際已收到文件,較穩妥是核對內容並依期處理,而不是假設無效。
民事申索書與刑事傳票如何分辨?
刑事傳票通常來自裁判法院並要求應訊答辯控罪;民事文件則關乎金錢或權利申索。兩者缺席後果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我可否請朋友代為出庭?
第 18 條一帶就代表律師出庭與「必須親自出庭」的成文法或擔保條件有特別安排。非律師朋友代出,一般不是穩妥理解。應以傳票指示及現行條文為準。
本頁是否教我如何脫罪?
不是。本頁僅整理一般程序資訊,協助你理解公開框架。
請經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查閱第 227 章現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