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指南|香港
試用期被解僱有沒有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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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解僱,不一定「毫無補償、也沒有通知」。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對終止僱傭的通知或代通知金有框架,試用期往往另有較短安排;入職第一段時間與試用期其餘時間亦可能不同。不要把合約一句「可即時解僱」當成已核對的法定結果。先保存合約、職前同意書、終止通知及最後糧單,再對照條例與事實。
重點速覽
- 試用期仍可能是連續性僱傭合約下的僱傭關係,不是法外空間。
- 一般解釋:試用期內通知期可能較短,且入職初期與後期或有分別,須核對現行第57章及合約較優條款。
- 嚴重不當行為的即時解僱是另一條線,僱主須能指出理由及事實。
- 不要把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代通知金混成一筆。
法律界線
一般解釋:第57章處理終止僱傭的通知或付款代替通知。試用期條款常見於合約,但不能低於法例最低保障;若合約較寬鬆,實際權利可能按較有利安排理解,惟須核對現行條文。
一般解釋:入職後一段很短的時間,通知要求可能與試用期其餘日子不同。本篇不寫死「第幾日」或固定日薪倍數,以免與現行文本不符。發布前應打開電子版香港法例第57章第6條等相關條文核對。
即時解僱涉及僱員行為是否足以支持;與「試用不合格」不是同一陳述。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可協助了解框架,但不能代替條文。
讀者用「試用期通知期、試用期第一個月解僱、試用期保障」來搜尋時,本頁仍只回答「試用期被解僱有沒有代通知金」。角色是僱員,主要意圖是試用期終止時通知/代通知金如何理解。一般解釋:可能相關法例框架是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6 條等終止安排。首月與試用期其後通知不同,勿寫死金額。正式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本文不作逐字引述。
處理步驟
- 保存終止文件。書面通知、WhatsApp、電郵、最後上班日及僱主聲稱的理由,全部原檔保留。
- 對照合約試用期條款。試用多久、通知幾日、是否可用代通知金、有沒有延長試用的書面。
- 核對入職日與終止日。這影響適用哪一段通知框架,不要只憑感覺。
- 計算尚欠工資及假期。已工作工資、年假或法定假若適用,與代通知金分開列。
- 按情況考慮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先整理數字,不要假設一定勝訴。
要保存哪些資料
| 資料 | 用途 |
|---|---|
| 僱傭合約及附件 | 試用期及通知條款。 |
| 入職及終止日期 | 判斷適用哪段通知。 |
| 終止通知原文 | 僱主理由及是否即時解僱。 |
| 糧單、工時、出勤 | 尚欠工資。 |
| 評估或警告紀錄 | 是否涉及行為指控。 |
| 已收取的款項 | 避免重複計算。 |
資料未齊仍可先處理安全或作出查詢;不要為湊齊清單而延誤求醫、報案或止付。
核心疑問
代通知金沒有「試用期固定一個月薪」的全民公式。要看法例最低、合約及終止方式。金額爭議應列出日數如何計算,而不是只寫一個總數。
時限及申索途徑見勞資審裁處程序;本篇不重複整份突然被解僱指南,只鎖定試用期通知。
| 不要假設 | 較穩妥的理解 |
|---|---|
| 對方認錯就等於程序完結 | 口頭認錯、付款、報案、法庭命令是不同階段。 |
| 部門收了投訴就等於已有判決 | 投訴、調查、檢控或民事判決各自獨立。 |
| 網上其他人的金額或罰則 | 沒有核對現行條文及你的事實之前,不能套用。 |
香港只適用本地法院、部門及警務處。不要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行政或仲裁程序寫進香港時間線。
容易出錯的做法與假設示例
- 以為試用期可以無理由、無通知、無工資結算。
- 以為簽署「自願離職」就一定反映事實。
- 把試用期不獲續用自動當成歧視或必然違法,而沒有整理事實。
假設示例(並非真實案件,亦不是法庭裁決):假設示例並非真實案件:阿澄入職第20日收到即日停職通知,合約寫試用三個月、雙方可較短通知。他保存合約及出勤,把已工作工資與通知問題分開列。此例不表示他一定可取代通知金。
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解僱,有沒有代通知金?
不一定。要看入職已多久、終止方式、第57章框架及合約;即時解僱是另一條線。
試用期是不是完全沒有保障?
不是。仍可能受僱傭條例及合約約束,包括工資結算。
僱主說我不適合,是否等於可以不給通知?
不一定。「不適合」不等于已證明可即時解僱的嚴重行為。
我可否要求補回試用期餘下月份的薪金?
沒有。剩餘試用期工資不是自動賠償;焦點通常是通知或代通知金及已工作報酬。
查詢前先整理
- 合約。
- 入職及終止日。
- 終止通知。
- 最後糧單。
- 想追的是通知金還是欠薪。
整理後可經天神法務部 WhatsApp 查詢入口簡述情況及已採取步驟。需要個案的正式法律意見或訴訟代表時,應另向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協助。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資料整理日期:2026-10-06。以下為一般資訊;正式條文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現行版本為準。
-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57章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查閱日期:2026-10-06)
-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wcp/ConciseGuide.htm(查閱日期:2026-10-06)
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解僱,有沒有代通知金?
不一定。要看入職已多久、終止方式、第57章框架及合約;即時解僱是另一條線。
試用期是不是完全沒有保障?
不是。仍可能受僱傭條例及合約約束,包括工資結算。
僱主說我不適合,是否等於可以不給通知?
不一定。「不適合」不等于已證明可即時解僱的嚴重行為。
我可否要求補回試用期餘下月份的薪金?
沒有。剩餘試用期工資不是自動賠償;焦點通常是通知或代通知金及已工作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