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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報稅表逾期:
通知義務、罰款與補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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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報稅表逾期:通知義務、罰款與補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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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沒有收到報稅表,也不等於可以完全不行動。本法律貼士對照《稅務條例》第 51 條通知義務,以及第 80 、 82A 條就逾期或不遵辦的罰則與補加稅框架。

不少人以為「稅務局沒有寄表格,就不用報稅」。第 112 章《稅務條例》把「被規定須提交報稅表」與「應課稅但未被規定提交時須自行書面通知」分成兩種情況。逾期、漏報或不遵辦,可能面對罰款、命令補辦,以及在沒有刑事檢控的同一事實下被評定補加稅。先分清你收到的是報稅表、評稅通知還是追稅信,再決定下一步。

報稅逾期的生活例子

轉工後沒有收到個別人士報稅表

何小姐年中轉工,以為新僱主已處理所有稅務。她在課稅年度評稅基期結束後超過四個月仍未向局長發出應課稅通知,其後才收到查詢。第 51(2) 條針對的正是「應課稅但未被規定提交報稅表」的人須在時限內書面通知局長。

報稅表丟在抽屜,只補交但沒有解釋

補交報稅表有助完成申報,但不自動消除第 80 條或第 82A 條下可能出現的後果。是否有「合理辯解」,屬稅務局及(如有爭議)其後程序要處理的問題,不宜自行假設「遲幾天沒有關係」。

報稅義務的法例及風險

須提交的報稅表及自行通知,見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1 條現行版本。

「(1)評稅主任可以書面向任何人發出通知,規定該人在該通知書內註明的合理時間內,提交稅務委員會就第2、3、4、10A、10B及10C部所指的——(a)物業稅、薪俸稅或利得稅;或(b)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而指明的任何報稅表。(2)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的每個人,除非根據第(1)款的條文已被規定須提交報稅表,否則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局長表示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來源: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1(1)–(2)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112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不遵辦通知或相關規定的罰則見第 80 條;在沒有就相同事實根據第 80(2) 或 82(1) 條提出檢控時,第 82A 條容許評定補加稅。

「(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d)不遵照根據第51(1)條發給他的通知書內的規定辦理;或(e)不遵照第51(2)條辦理,如沒有根據第80(2)或82(1)條,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則該人可根據本條被評定補加稅,而補加稅的款額,不得超過少徵稅款的3倍。」

來源: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82A(1) 條就 (d)、(e) 款及補加稅上限的規定(中間尚有漏報、不正確陳述等其他情況,請讀全文);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經刪節以標示與逾期最直接相關的兩款,並非法例全文。

報稅逾期的快速解釋:第 51(1) 條是「收到通知就要在註明時間內交表」;第 51(2) 條是「應課稅但沒有被規定交表,也要在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第 82A 條說明,無合理辯解而不遵辦,可能被評定最高達少徵稅款 3 倍的補加稅(在沒有就同一事實提出指明檢控的前提下)。這與已經展開的查稅或追稅程序不同,但可以先後出現。分類見稅務與稅局事務。

你應該怎樣處理

  1. 核對課稅年度、入息來源、是否已收到報稅表,以及通知書上的提交限期。
  2. 盡快補交正確報稅表或按第 51(2) 條發出書面通知,並保存副本與送達證明。
  3. 整理糧單、強積金供款、租金及扣除證明,避免為趕時間而申報不確。
  4. 若已收到補加稅或罰款通知,閱讀反對或上訴期限,不要只致電口頭理論。
  5. 不要使用教人隱瞞入息的傳聞;本站不協助逃稅。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1. 交表或自行通知。
  2. 評稅、繳稅或申請緩繳(如適用,以稅務局現行公布為準)。
  3. 反對評稅或補加稅:注意書面期限;其後或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細節見稅務局及第 112 章相關部。

常見問題

僱主已提交薪酬報表,我是否不用自己報稅?
僱主申報協助稅務局掌握資料,並不自動免除你在第 51 條下的義務。應以你有否被規定交表,以及是否應課稅為準。

補加稅是否等於刑事定罪?
第 82A 條是在沒有就相同事實提出指明檢控時可走的評稅途徑,與第 80、82 條的罪行是不同機制。收到通知應閱讀其法律基礎,不要自行標籤。

反對補加稅有沒有期限?
第 82B 條就向稅務上訴委員會發出上訴通知訂有「評稅通知書發給後一個月內」等安排,並可由委員會在信納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時延長。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本頁是否保證不會被罰款?
不是。本頁不保證評稅或補加稅結果。

請經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查閱第 112 章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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