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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虐待動物條例:
第 169 章罰則、舉報與常見界線

刑事與警署程序

香港虐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罰則、舉報與常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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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核心法例是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條列明多種殘酷對待行為(包括殘酷毆打、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運送不當、鬥獸、使役不適工作的動物等),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動物」釋義涵蓋範圍廣。第一步是分清:行為是否落入第3條、證據如何保存,以及應向警方或漁農自然護理署舉報,而不是先猜「會否一定坐監」。

重點速覽

  • 主軸:第169章第3條(殘酷對待動物)。
  • 罰則上限: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簡易程序)。
  • 「動物」:包括哺乳類、鳥、爬蟲、兩棲、魚及其他脊椎/無脊椎動物等。
  • 擁有人疏於合理看管而「准許」殘酷,亦可構成責任。
  • 舉報:警方/漁農自然護理署;勿自行報復。

第3條在罰甚麼?

第3(1)條以多款描述禁止行為,教育上可粗分為:直接殘酷對待或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在困禁或運送中忽略飲食;以不當方式或過細容器運送;裝卸致不必要痛苦;組織或管理鬥獸場所;使役因病傷而不適工作的動物;以及以可引致不必要痛苦的方式進口、運送或管有動物等。細節以條例原文為準。

罰則、命令與執法

項目 一般意義(說明用)
最高刑罰 簡易定罪: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裁判官命令 定罪後可命令不得使用該動物,或移走/扣留至康復等(第5條)
銷毀權力 在符合條文條件下,可就動物銷毀作出命令(第6條)
執法 警方及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等可按條例行使搜查、檢取等權力(第4條)

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說明亦重申:殘酷對待動物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單一新聞個案(例如西灣河掟狗落海)只反映該宗報道進程,不能外推為所有案件結果。

虐待動物條例的快速解釋:先問三題:行為有沒有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你是直接下手、指示別人,還是擁有人疏於看管?證據(傷勢、片段、證人)是否仍在?三題答完,才談舉報與後續程序。

懷疑虐畜時的一般步驟

  1. 安全優先:不要以身犯險或使用非法武力。
  2. 紀錄:時間、地點、動物狀況、車牌或外貌。
  3. 舉報:報警及/或向漁護署相關渠道舉報。
  4. 交由當局:調查、檢取與檢控由執法機關處理。
  5. 需要時查詢:可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了解一般方向;條例見第169章摘要。

應準備的資料(如你是舉報人或相關方)

資料 用途
事發時間線 協助調查定位
相片/片段 顯示傷勢或行為
地點與閉路電視線索 追查涉事者
動物現況/獸醫紀錄(如有) 評估傷害
報案或部門參考編號 跟進進度

核心疑問:可不可以「教訓」虐畜的人?

不可以把私刑當合法途徑。即場衝突可能令你自己面對襲擊或其他控罪風險。穩妥做法是保全證據、報警,並讓當局處理。

常見誤解

  • 誤解一:「打自己的狗没事。」不正確。擁有人身分不構成殘酷對待的通行證。
  • 誤解二:「最高3年=一定長期監禁。」不正確。屬上限;實際刑罰視案情。
  • 誤解三:「只舉報漁護署就等於已完成刑事程序。」不一定。其後是否拘捕、落案、定罪,取決於調查結果。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說明:事發經過、是否已報警/舉報、動物現況,以及你的角色(目擊者、飼主或被指稱一方)。入口:天神法務部聯絡頁。

來源與查閱日期

文獻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漁農自然護理署、勞工處、香港警務處、社區法網及相關官方公布為準;本頁對任何人士維持無罪推定(如涉刑事討論),不作個案勝負判斷;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查閱日期:2026-11-02。

常見問題

香港虐待動物主要告哪一條?

常對讀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3條。條文涵蓋殘酷毆打、虐待、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運送不當、鬥獸、使役不適合工作的動物等多種情況;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動物」包不包括魚、昆蟲?

第169章對「動物」的釋義範圍很廣,包括哺乳類、鳥類、爬蟲、兩棲、魚類或其他脊椎/無脊椎動物,不論野生或馴養。個別控罪是否成立仍視事實及證據。

只是沒餵食或沒供水,算不算虐畜?

第3條明文包括:管有受困或運送中的動物卻忽略供應足夠食物及足夠清水。是否構成「忽略」及「不必要痛苦」,屬事實問題;本頁不作個案判斷。

最高罰則是不是一定坐足3年?

不是。20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是上限。實際判刑視手法、傷勢/死亡、是否蓄意、認罪及背景等。上限不是公式。

見到懷疑虐畜應怎樣做?

在安全情況下可報警,或向漁農自然護理署(AFCD)相關渠道舉報;保存時間、地點、相片或片段(勿自行冒險攔截)。執法與檢控由當局處理。

主人「准許」別人虐打自己的寵物,自己有沒有責任?

第3條亦針對擁有人准許動物被殘酷對待,或以不合理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不必要痛苦。擁有人若只因疏於合理看管而被裁定「准許」殘酷,條文對可否不經罰款選擇而判監另有限制;細節以原文為準。

西灣河掟狗等新聞個案與本頁有何關係?

新聞貼士處理單一公開報道;本頁是第169章常青框架(定義、罰則、舉報方向)。可互參,但不要把個別案情當成每宗虐畜案的必然結果。

天神法務部可以代為報案或出庭嗎?

不可以。天神法務部是一般法律資訊平台,不是律師行,不提供受規管法律服務。可經聯絡頁了解一般方向;正式意見或代理須由合資格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