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指南|香港
刑事毀壞:
第 200 章第 60 條罰則與賠償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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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毀壞」常對讀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並具意圖或罔顧。一般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若屬第60(2)條意圖或罔顧危害生命,最高可至終身監禁。第一步是分清:有沒有損壞事實、財產屬誰、有沒有合法辯解,以及心思狀態是意圖還是罔顧——而不是先問「會否一定坐十年」。
重點速覽
- 主軸:第200章第60條。
- 一般最高刑罰:監禁10年(公訴)。
- 危害生命情節:第60(2)條可至終身監禁。
- 合法辯解、意圖/罔顧是常見爭議點。
- 民事賠償是另一條線。
第60條在罰甚麼?
教育上可記四個問題:財產有沒有被摧毀或損壞?是否屬於他人?被告有沒有合法辯解?當時是否意圖或罔顧?社區法網亦以刑事毀壞說明集會示威等場景下的財產罪行,但本罪適用範圍遠不止遊行場合。
罰則層級
| 情況 | 一般意義(說明用) |
|---|---|
| 第60(1)條一般毀壞 | 公訴最高監禁10年 |
| 第60(2)條危害生命 | 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
| 涉及用火等情節 | 可能令案情明顯加重;控罪組合視證據 |
| 民事索償 | 修繕/重置/其他損失另計 |
刑事毀壞的快速解釋:先問損壞了甚麼、屬誰、是否有合法辯解、當時是否意圖或罔顧。四題未清,就不要用「年青人脾氣」或「喝醉」直接跳到結論。
財物被毀後的一般步驟
應準備的資料
| 資料 | 用途 |
|---|---|
| 損壞前後對比相片 | 證明範圍 |
| 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 | 識別過程 |
| 所有權或租約文件 | 財產權屬 |
| 維修報價與發票 | 金額基礎 |
| 報案編號 | 跟進進度 |
核心疑問:可不可以「弄壞自己屋企」就一定沒事?
若財產完全只屬自己且不危害他人,刑事毀壞討論空間較小;但一旦涉及他人共有部分、出租單位、樓宇結構安全或危害生命,情況可以完全不同。勿以口語「自己嘢」代替法律分析。
常見誤解
- 誤解一:「最高10年=一定長期監禁。」不正確。屬上限。
- 誤解二:「賠錢後刑事一定撤。」不一定。檢控決定取決於證據與公眾利益等因素。
- 誤解三:「輕微刮花不可能犯法。」是否構成損壞與是否值得檢控是兩件事;不要用結果倒果為因。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說明:損壞項目、估計金額、是否已報警、對方身分(如知),以及你關心刑事還是賠償。
來源與查閱日期
-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及相關條文,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日期:2026-11-03。
- 社區法網:刑事毀壞說明,CLIC,查閱日期:2026-11-03。
文獻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社區法網、屋宇署、司法機構及相關官方公布為準;本頁對任何人士維持無罪推定(如涉刑事討論),不作個案勝負判斷;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查閱日期:2026-11-03。
常見問題
刑事毀壞是甚麼?
常對讀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並意圖摧毀/損壞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損壞。一般情況下,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損壞」是否一定要完全毀掉?
不一定。損壞的程度與是否屬「財產」、是否有合法辯解,屬事實問題。輕微刮花與嚴重破壞在量刑上可差很遠,但討論前先看是否已落入第60條構成要件。
第60(2)條為甚麼提到終身監禁?
若損壞財產時意圖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刑罰可高至終身監禁。這是明顯較重的一層;不要把普通毀壞新聞自動讀成第60(2)條。
與縱火有甚麼關係?
以火損壞財產的情節,常在第200章財產損壞框架下討論,並可能與其他相關條文一併理解;是否另控更重罪名視案情。本頁只提醒:用火不等於「只是弄壞東西那麼簡單」,但細節以控罪書為準。
意外弄壞算不算刑事毀壞?
第60條要求意圖或罔顧。純粹意外、欠缺該等心思狀態時,不一定構成刑事毀壞;惟民事賠償責任仍可能存在。本頁不就「撞落算唔算罔顧」作個案裁決。
刑事毀壞定罪後,還要不要賠錢?
刑事罰則與民事索償是兩條線。即使面對或完成刑事程序,受損一方仍可能另行追討修繕或重置費用;法庭亦可能考慮補償令等安排(視程序)。
毀壞「自己有份」的共有物業算不算?
財產權屬與「屬於他人」的解釋可以很技術性(例如共有、公司財產、租用物)。不要假設「有份就一定唔犯法」;有爭議應查閱原文及尋求意見。
被人損壞財物應怎樣做?
在安全情況下報警、拍照錄影、保存維修報價與閉路電視線索,並避免自行報復。需要了解一般方向可經聯絡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