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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罪:
第 40 條與第 39 條、傷人分野

刑事與警署程序

普通襲擊罪:第40條與第39條、傷人分野
本頁目錄

香港口語的「普通襲擊罪」,法律上常對讀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最高可處監禁1年,重點在非法威脅或施用武力,一般無需證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若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則常對讀第39條(公訴最高監禁3年);更重的傷人/嚴重傷害則可能落入第19條等條文。第一步是分清:有沒有非法武力或即時恐懼、有沒有實際傷害證據,以及控罪書寫的是哪一條——而不是先用「流血=一定傷人」跳級。

重點速覽

  • 第40條普通襲擊:最高監禁1年。
  • 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公訴最高監禁3年。
  • 第19條傷人/嚴重傷害:要件更重;勿自動升級。
  • 刑事控罪與民事索償是兩條線。
  • 單一新聞貼士 ≠ 本頁常青框架。

三層對照

條文 教育上的焦點 最高刑罰(說明用)
第40條 普通襲擊;一般無需證明實際身體傷害 監禁1年
第39條 襲擊/毆打致實際身體傷害 公訴:監禁3年
第19條 傷人或施加嚴重身體傷害等 監禁3年(要件不同)

「實際身體傷害」大概指甚麼?

教育上,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不要求傷勢極重,但須超越微不足道的觸碰;瘀傷、傷口、明顯腫痛等常被討論。是否達標由證據及法庭判斷,本頁不提供「瘀幾多先算」的清單式保證。

普通襲擊罪的快速解釋:先鎖定控罪層級——第40、第39還是更重條文;再整理傷勢、片段與是否涉及自衛主張。層級未清,刑罰討論只會愈吹愈遠。

遇襲後的一般步驟

  1. 安全:離開衝突,避免報復升級。
  2. 報警/就醫:索取報案編號;保留病歷。
  3. 證據:傷勢相片、閉路電視、對話紀錄。
  4. 分線:刑事追究 vs 民事索償(見襲擊報案與索償)。
  5. 需要時查詢:第212章摘要;或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

應準備的資料

資料 用途
傷勢紀錄/病假紙 評估第39條爭議焦點
報案編號 跟進刑事程序
片段與證人 還原過程
通訊紀錄 前因後果
開支收據 民事索償整理

核心疑問:可不可以「私了」代替報警?

民事和解與刑事程序並非同一回事。即使雙方想私下解決,警方/檢控機關仍可能視乎案情繼續跟進。傷害較重或涉及公眾利益時,不要假設「簽紙就了事」。

常見誤解

  • 誤解一:「沒打中=一定不是襲擊。」不正確。使人即時恐懼亦可構成襲擊。
  • 誤解二:「一流血就一定是第19條傷人。」不正確。可能仍是第39或第40,視控罪與證據。
  • 誤解三:「讀完新聞貼士就等於全部掌握所有襲擊法。」不正確。貼士對單一報道;本頁才是條文分野框架。可互參中環萬聖節遇襲貼士。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說明:事發經過、傷勢、是否已報警、控罪書條文(如有),以及你想了解刑事還是民事方向。

來源與查閱日期

文獻對讀以電子版香港法例、社區法網、屋宇署、司法機構及相關官方公布為準;本頁對任何人士維持無罪推定(如涉刑事討論),不作個案勝負判斷;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查閱日期:2026-11-03。

常見問題

普通襲擊罪是甚麼?

常對讀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重點在非法威脅或施用武力,一般無需證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何分別?

後者常對讀第39條(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AOABH/ABH):須證明襲擊/毆打引致實際身體傷害,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有無傷勢證據,往往是第40與第39的分野之一。

傷人又係邊條?

報道或口語的「傷人」常對讀第19條等較重條文(例如傷害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最高亦可處監禁3年,但構成要件與第39、40條不同。不要只因「流血」就自動跳到第19條;要看控罪書與證據。

沒有接觸身體,只是恐嚇,可不可以係襲擊?

普通襲擊不限於已打中。使人即時恐懼將受非法武力,在符合要件時亦可構成襲擊。是否足夠,屬事實與證據問題。

互毆是否大家都有罪?

不一定「各打五十」。誰先動手、是否自衛、傷勢與證據,都會影響調查及控罪。本頁不作「互毆=各各有罪」的公式。

被襲擊後應否一定報警?

人身安全優先;在安全情況下報警、就醫並保存傷勢紀錄,通常有助後續刑事或民事途徑。是否追究屬個人決定,但延誤可能影響證據。可另讀<a href="/guides/assault-report-compensation/">襲擊報案與索償</a>。

本頁與中環萬聖節遇襲貼士有何分別?

新聞貼士(例如<a href="/tips/central-halloween-monk-assault-20261102/">中環萬聖節和尚遇襲</a>)只對讀單一公開個案;本頁是第40/39/19條常青分野。兩者可互參,但不要把個別案情當成所有襲擊案的必然結果。

最高1年或3年是否等於一定坐足?

不是。屬法定上限。實際判刑視傷勢、手法、認罪、背景及法庭量刑指引等;上限不是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