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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產假 2026:
14 星期點計、產假薪酬與解僱保障

僱傭與僱員權益 更新於

香港產假 2026:14 星期點計、產假薪酬與解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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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產假一般為連續14星期。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通知僱主懷孕及放產假的打算,便可享有產假;如在產假開始前已受僱滿40星期,這14星期便屬有薪產假,每日產假薪酬為產假首天前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其中第11至第14星期的薪酬上限為80,000元。由確定懷孕至產假完結復工當日,僱主一般不得解僱懷孕僱員。第一步是取得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並以書面通知僱主。

重點速覽

  • 產假長度:連續14星期,另可有延遲分娩的額外日數及最多4星期的病假性額外假期。
  • 有薪條件: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並已通知僱主。
  • 連續性合約新門檻:由2026年1月18日起,每星期最少17小時或適用「468準則」。
  • 產假期間及懷孕期間一般受解僱保障。

產假的法律界線:誰有資格?

產假及產假薪酬見第57章《僱傭條例》第III部。一般解釋: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及放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4星期產假;如受僱滿40星期,並在僱主要求時出示說明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連續性合約」的門檻在2026年1月18日起已修訂: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7小時;若某星期不足17小時,只要該星期連同之前3星期合計工作不少於68小時,該星期亦計入連續性受僱期。2026年1月18日前的受僱期,仍以每星期18小時的舊門檻計算。

產假點計:開始日期與長度

情況 產假安排
經僱主同意 可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沒有提出或未獲同意 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在預定產假開始前已分娩 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日,須在分娩後7天內通知僱主
實際分娩遲於預產期 額外享有預產期翌日至實際分娩日的日數
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 最多可額外放假4星期

產假薪酬點計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計算平均工資時,須剔除未獲支付全部工資的日子(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等)及就該等日子支付的款項。

示例(數字只作說明):如某僱員按上述方法計得每日平均工資為600元,每日產假薪酬便為480元。第1至第10星期按每日480元計算;第11至第14星期四星期合計亦按同一方法計算,但上限為80,000元。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並可就已支付的第11至第14星期產假薪酬,向政府申請發還。

懷孕及產假期間的解僱保障

一般解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已通知僱主懷孕後,由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完結而應復工之日止,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例外只有兩種: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僱傭合約明確訂有試用期,僱主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但不得因懷孕而解僱。違法解僱懷孕僱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僱主並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代通知金、相等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以及(如符合資格)14星期產假薪酬。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有關懷孕或產假期間被解僱的具體處理,可參考產假期間被解僱合法嗎。

產假的快速解釋:先確認自己屬連續性合約,再數一數產假開始前是否已受僱滿40星期;前者決定有沒有產假,後者決定產假有沒有薪酬。通知僱主時,最好以書面並附上醫生證明書。

處理步驟

  1. 取得醫生證明書: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助產士簽發,證實懷孕及列明預產期。
  2. 書面通知僱主:說明懷孕及擬放產假的日期,保留副本或電郵紀錄。
  3. 協議產假開始日: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之間與僱主協議;未能協議則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
  4. 核對產假薪酬:按產假首天前12個月工資紀錄,計算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5. 如被拒放產假、拒付薪酬或被解僱: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或考慮勞資審裁處程序。

應準備的文件

文件 用途
證實懷孕及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 作為懷孕通知及預產期證明
給僱主的書面通知 證明已發出懷孕及放產假通知的日期
僱傭合約及工時紀錄 證明屬連續性合約及受僱滿40星期
過去12個月糧單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及產假薪酬
分娩證明(如提早分娩) 在分娩後7天內通知僱主時使用

核心疑問:試用期或兼職員工是否同樣受保障?

試用期本身不影響產假資格,關鍵仍是是否屬連續性合約及受僱年期;未滿40星期的僱員可放無薪產假。解僱保障方面,如合約明確訂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懷孕僱員,但不得因懷孕而解僱;過了該期間,便只餘嚴重過失即時解僱一種例外。兼職僱員只要每星期工時符合17小時或「468準則」,亦屬連續性合約。不同類別僱員的終止權益,可參考不同僱員類別的福利與終止保障。

常見誤解

  • 誤解一:「入職未夠一年就沒有產假。」不正確。屬連續性合約便有產假,受僱滿40星期才影響是否有薪。
  • 誤解二:「產假薪酬等於全薪。」不正確。法定產假薪酬為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合約條款較優厚者除外。
  • 誤解三:「口頭講過懷孕便已足夠。」不穩妥。書面通知連同醫生證明書,較易證明通知日期。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預先整理:入職日期、每星期工時、預產期、已通知僱主的日期及方式、過去12個月糧單,以及僱主的回覆。資料齊備後,可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查詢一般程序方向;僱傭爭議整體框架見僱傭法律諮詢。

來源與查閱日期

常見問題

香港產假有幾多日?

一般為連續14星期。如實際分娩日期遲於預產期,可額外享有由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假期;如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再額外放假4星期。

產假一定有薪嗎?

不一定。有薪產假須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並已通知僱主懷孕及放產假的打算;受僱未滿40星期但屬連續性合約的僱員,仍可享有14星期無薪產假。

產假薪酬點計?

每日款額相等於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較短期間計算。第11至第14星期四星期的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兼職員工有沒有產假?

有可能。只要屬連續性合約受僱,兼職僱員同樣可享有產假;由2026年1月18日起,連續性合約門檻為每星期最少17小時,或某星期不足17小時但連同之前3星期合計不少於68小時。

懷孕後被解僱是否違法?

一般違法。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通知懷孕的僱員,由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完結應復工之日止,僱主不得解僱;例外只限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合約明確訂有試用期而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但不得因懷孕而解僱)。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

產假幾時開始放?

視乎安排。經僱主同意,可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如沒有提出或未獲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如在預定日期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日,並須在分娩後7天內通知僱主。

產檢請假算不算病假?

可以算。因懷孕作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並有適當醫生證明或到診證明,有關日子可當作病假日處理,是否有疾病津貼則視乎病假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