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指南|香港
小孩在學校被打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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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報警。子女在香港的學校被人打,家長可以向警務處如實報告經過,不必先等學校做完內部調查。對方會不會被檢控,要看年齡、行為、傷勢和證據,由有權機關決定;家長不能自行開出刑事控罪。第一步是讓子女離開危險並求醫,再用書面通知學校保存閉路電視和在場人士資料,並把刑事報案、民事申索、學校或教育局程序分成三條線。
重點速覽
- 十歲以下的人受第226章第3條不可推翻的推定所限,不能犯罪;這不禁止家長報案,也不取消學校的保護責任。
- 普通襲擊的罰則框架見第212章第40條,可處監禁1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見第39條,可處監禁3年。兩條不要對調。
- 第650章的強制舉報只適用於指明專業人員,而且有「純粹由其他兒童造成」的例外。該例外不阻止家長自行報警。
- 報案編號不會自動變成民事賠償。申索要另看損害、因果和時效。
先分清是誰動手
下面三則都是假設示例,不是真實案件,也不是法庭裁決,不指向任何學校。
假設示例一:同學在小息動手。推倒或拳打,先對讀普通襲擊或造成身體傷害。動手者未滿十歲時,不能被定罪,但家長仍可報案。
假設示例二:教員打學生。教育規例禁止教員體罰,這條規管不等於刑事定罪。襲擊框架可以並行;是否另合第212章第27條,要看年齡和當時有沒有看管或照顧責任。
假設示例三:雙方都動了手。家長仍可就子女受傷如實報案。若子女其後被視為涉嫌人,那是另一條程序,本頁仍以受害人家長為讀者。
法律界線
學校校舍不是刑事法律的真空。發生在課室、操場或校巴排隊處的毆打,不會因為「校內會處理」就自動失去刑事上的意義。家長報的是案,不是自己提起檢控。
第27條不要和第39、40條寫成同一項控罪。本文整理:該條針對超過十六歲、並對不足該年歲的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的方式須相當可能導致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教員是否符合「看管或照顧」,按當時職務判斷。第279A章第58條則是另一層,全文只有:「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這是教育規管,不是刑事罰則。
保護程序的快速解釋:第213章第34(2)條所說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包括「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少年法庭可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警務人員的申請考慮監護或付託照顧。這不是家長檢控同學的控罪。第226章的兒童是未滿14歲,第650章的兒童是未滿18歲,報案時寫實足年齡。
家長可以按什麼步驟處理
- 先讓子女離開危險。毆打仍在發生時,在香港可致電999。
- 求醫並說明怎樣受傷。向急症室或註冊醫生如實說明位置、次數和大約時間。
- 書面通知學校並要求保存片段。寫下日期、時間、地點和已知特徵,請學校在閉路電視被覆寫前保存,並書面回覆保護安排。不要在校門聚集他人對質。
- 向警方報案。家長可以代子女陳述,並帶備時間線、原檔和學校通信。非緊急情況到警署報案室,記下報案編號。報案不是家長提起檢控。
- 再分開考慮申索和投訴。停學或警告是學校行政。向教育局提出的是學校投訴,例如涉嫌體罰,不是刑事判決,也不是損害賠償。
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2026年修訂版)是跨專業協作程序,不能取代向警務處報案。
刑事檢控、民事申索與學校程序有何分別
| 程序 | 誰啟動 | 處理什麼 |
|---|---|---|
| 刑事報案與檢控 | 家長或其他人向警務處報案。是否檢控,由有權機關決定。 | 調查有沒有人犯罪。這不是家長起訴對方,也不是自動獲得賠償。 |
| 民事申索 | 受傷的子女向法院提出。未成年時,通常由合適的成年人協助進行,格式以法院規則為準。 | 追討醫療費等損害。報案編號不會自動展開申索。 |
| 學校與教育局 | 家長按校本機制向學校提出。涉嫌體罰等《教育條例》事宜,可向教育局提出。 | 校內保護和行政跟進。停學或道歉不是法庭判決。教育局《學校處理投訴指引》(2023年10月)把體罰列為可向教育局提出的例子。 |
總論頁被人打一拳可以告嗎處理一般襲擊的報案與索償。本頁只鎖定「子女在學校被打、家長能否報警」,以及年齡、學校程序和保護兒童框架。
應保存哪些資料
| 資料 | 用途 |
|---|---|
| 事發日期、時間、地點和課堂或小息 | 讓學校和警方查找當值人員與閉路電視時段。 |
| 傷勢照片原檔,以及求醫紀錄 | 顯示傷勢位置、求醫時間,以及醫護人員記下的致傷經過。 |
| 致學校的書面和校方回覆 | 證明學校何時知悉,以及有否承諾保存片段或分隔學生。 |
| 閉路電視位置和在場教員、同學的姓名 | 在片段被覆寫前提出保存要求。姓名經學校核對即可,不必私下追問其他兒童。 |
| 醫療收據和此前的學校通信 | 供日後核對開支,以及是否重複發生。舊紀錄不能代替這一次的時間線。資料未齊,不構成延遲求醫或報案的理由。 |
保留原檔,不要塗改拍攝時間,也不要要求子女刪除對話。一般步驟可對照報案與保存證據。若子女其後被視為涉嫌人,可另讀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該頁不是本篇主線。
年齡、時限與金額從哪裡看
人身傷害的基本期限見第347章第27(4)條:「除第(5)款適用的情況外,上述期限為以下日期起計3年——(a)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或(b)原告人的知悉日期(如屬較後者)。」第22(3)條寫明:「就本條及第22A條而言,幼年人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均當作無行為能力」。第22(2)條寫明:「如訴訟為第27或28(3)條所適用者,則第(1)款的效力猶如“6年”一詞已由“3年”一詞所取代一樣。」第410章第2(1)條寫明:「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一個人年滿18歲時,即屆成年。」「幼年人」何時屆滿,要把這兩章對讀。第30條容許法院在顧及所列事項後凌駕時限,該權力不是自動延長。
沒有固定的「打一拳賠多少」。金額看傷勢、治療和實際開支,不能套用別人的和解數字。
容易混淆的講法
- 「學校叫我不要報警,所以不能報。」校內調查不能取消向警務處報案。
- 「沒有瘀傷就是玩笑。」普通襲擊不以明顯傷痕為唯一條件。
- 「對方家長道歉,程序就結束。」口頭道歉、學校處分、報案和民事申索是不同階段。
- 「未滿十八歲,警方一定不受理。」報案與能否定罪是兩件事。帶人到校門理論,亦可能變成另一宗衝突。
查詢前先整理什麼
- 子女的實足年齡、事發日期、時間和地點。
- 傷勢、求醫機構,以及已經交給學校的書面。
- 是否已經報警;對方是同學、教員還是其他人。
整理後可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簡述經過和已經採取的步驟。需要正式法律意見或訴訟代表時,應另向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查詢。刑事程序的分類說明見刑事與警署程序。
資料來源
本文查閱整理日期:2026年10月22日。摘錄來自本站所存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集,並非法例全文。
- 第212章第27、39、40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1-04-22)
- 第226章第2、3、3A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2-07-01)
- 第213章第34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0-03-19)
- 第347章第22、27、30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0-07-09)
- 第410章第2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18-12-13)
- 第650章第4條及附表1、附表2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6-08-24,現行有效)
- 第279A章第58條 — 電子版香港法例(版本日期:2026-08-01)
- 教育局《學校處理投訴指引》(2023年10月)— 教育局文件(查閱日期:2026-10-22)
- 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2026年修訂版)— 社會福利署頁面(查閱日期:2026-10-22)
- 香港警務處提供罪案資料 — 警務處頁面(查閱日期:2026-10-22)
對尚未被法庭定罪的人,須維持無罪推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和學校名稱,不應在公開平台擴散。本文不判斷個別檢控或申索的結果。
常見問題
小孩在學校被打,家長可以報警嗎?
可以。家長可以向香港警務處如實報告子女在學校被人打的經過。報案、檢控與定罪是不同階段;報案本身不決定對方是否被檢控。
學校正在調查,是否就不能報警?
不是。校內調查、紀律處分與警方的刑事調查各自分開。學校要求先等校內結果,並不取消家長向警方報案的可能。若情況仍有危險,應先確保子女安全。
動手的人未滿十歲,報警還有沒有作用?
可以報警。第226章第3條訂立不可推翻的推定,十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因此該名兒童不會因該行為被定罪。報案仍可留下正式紀錄,並讓學校或保護兒童程序按事實跟進。報案不保證任何特定的紀律或保護結果。
沒有明顯傷痕,是否就不算襲擊?
不一定。普通襲擊不以留下明顯傷痕為唯一條件。有擦傷、瘀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時,則可能另對讀第212章第39條。最終如何定性,由有權機關按全部證據決定。
報警之後,是否已經提出民事申索?
不是。報警是向警方提供罪案資料,檢控由有權機關決定。民事申索是另行向法院追討損害賠償,不會因為已有報案編號而自動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