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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點計?資格、上限與支付期限(附例子)

僱傭與僱員權益 更新於

遣散費點計?資格、上限與支付期限(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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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的計法與長期服務金相同:月薪僱員以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乘以服務年資,計算用的月薪以22,500元為上限(每年最多15,000元),總額上限為390,000元。領取資格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被解僱、固定期限合約因裁員不獲續約,或遭停工。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者,須分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計算。僱員須在解僱或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申索(第31N條),僱主須在收到申索後2個月內支付(第31O條)。

重點速覽

  • 資格門檻是24個月連續性合約,比長期服務金的5年短。
  • 觸發原因只限裁員、因裁員不獲續約或停工;一般解僱改為看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不可同時領取。
  • 申索要在解僱或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第31N條)。

遣散費的法律界線:甚麼算裁員?

遣散費規定見第57章《僱傭條例》第VA部(資格見第31B條,停工見第31E條,計算見第31G條)。一般解釋:僱員若因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或僱主對僱員所做工作的需求已經或預期縮減。停工則指在連續4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及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一半,或在連續26星期內超過三分之一。

遣散費點計:公式與上限

項目 內容
月薪僱員每年款額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 × 2/3),上限15,000元
日薪或件薪僱員每年款額 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上限15,000元
服務年資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不足1年按比例計算
總額上限 390,000元

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分段示例

僱員在2025年5月1日前入職、轉制日或之後被裁,遣散費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轉制前部分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轉制後部分以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轉制前部分仍可被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轉制後部分則不可用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示例(數字只作說明):某月薪僱員於2022年3月1日入職,2026年9月30日因裁員被解僱。轉制日前年資約3年2個月,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18,000元,轉制前部分約為18,000元 × 2/3 × 3.17年=約38,000元;轉制日起年資約1年5個月,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工資20,000元,轉制後部分約為20,000元 × 2/3 × 1.42年=約18,900元;合共約56,900元。實際金額應按準確日數及勞工處參考計算機核對。

遣散費的快速解釋:先確認「是否滿24個月」及「是否因裁員離職」,再分段計算;最後檢查僱主抵銷的強積金屬哪一部分、哪類供款。這三步可以避免最常見的少計。

處理步驟

  1. 索取書面解僱原因:要求僱主以書面列明離職原因及終止日期。
  2. 計算款額:按公式分段計算,並與勞工處參考計算機核對。
  3. 書面申索:在解僱或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申索遣散費(第31N條;勞工處處長可延長期限),保留副本及寄送紀錄。
  4. 跟進付款期限:僱主須在收到申索後2個月內支付(第31O條);逾期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
  5. 考慮審裁處:調停不果,可考慮勞資審裁處程序;追討步驟詳見遣散費如何申請及追討。

應準備的文件

文件 用途
僱傭合約 證明入職日期及工資安排
解僱信或裁員通知 證明解僱原因屬裁員
轉制日前12個月及離職前12個月糧單 計算兩部分的工資基準
書面申索副本及寄送紀錄 證明已在時限內提出申索
強積金結單 核對僱主抵銷的供款類別及金額

核心疑問: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應如何分工?

因裁員離職、受僱滿24個月,處理遣散費;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解僱、受僱滿5年,處理長期服務金。兩者計算公式相同,但不可同時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分段計算及對沖安排,可參考長期服務金點計;兩者的整體分別見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

常見誤解

  • 誤解一:「遣散費等於一個月人工乘年資。」不正確。每年款額為月薪的三分之二,並以15,000元為上限。
  • 誤解二:「公司虧蝕便可以不付遣散費。」不正確。業務縮減正是裁員情況之一。
  • 誤解三:「不用申索,公司會自動計好。」不穩妥。書面申索可以保障時限,並令付款期限開始計算。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預先整理:入職及離職日期、僱主所述的裁員原因、轉制日前及離職前的月薪、強積金結單,以及書面申索的日期。資料齊備後,可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查詢一般程序方向;整體框架見僱傭法律諮詢。

來源與查閱日期

常見問題

遣散費要受僱多久才有?

一般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被解僱、固定期限合約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遭停工。

遣散費點計?

月薪僱員以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乘以服務年資計算(亦可選擇以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每月工資上限22,500元,即每年最多15,000元,總額上限390,000元;日薪或件薪僱員以最後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計算。

遣散費有沒有上限?

有。總額上限為390,000元;若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而分兩部分計算,兩部分合計亦不得超過390,000元,超額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僱員幾時要申索?僱主幾時要支付?

僱員須在解僱或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第57章第31N條;勞工處處長可延長期限),否則除非遣散費已議定並支付,或已就此向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出申索,一般無權獲得遣散費。僱主須在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第31O條);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遣散費要報稅嗎?

法定遣散費不需要。按《僱傭條例》第31G條計算的遣散費,由《稅務條例》第8(2)(cd)及(2B)條訂明無須課薪俸稅。稅務局亦表示,按非法定裁員計劃支付、屬喪失受僱職位補償的款項同樣無須課稅;代通知金等其他終止僱傭款項,則須按款項性質另行判斷。

公司說業務困難,是否就不用付遣散費?

不是。業務縮減正是法例界定裁員的情況之一;只要僱員符合24個月資格並因裁員離職,僱主一般仍須支付遣散費。

公司提出以新合約續聘,我拒絕後還有沒有遣散費?

不一定。若僱主在合約終止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僱員可能無權獲得遣散費;是否「不合理」須視乎新職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