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留言與截圖群發:
何時可能構成發布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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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網上誹謗爭議,原作者以外的轉發與群發也可能涉及「發布」。本法律貼士對照《誹謗條例》對言詞、發布及明知虛假誹謗的成文規定,並說明普通法要件。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轉發、不是原作者」就一定沒有法律風險。誹謗分析通常先問:有沒有向第三者發布指向某人的陳述,以及該陳述會否降低其社會評價。轉發、公開留言或把截圖傳到另一個群組,都可能成為獨立的發布行為。是否構成誹謗,仍須對照內容、指涉對象與抗辯,不能只看按鈕名稱。
轉發帖文的生活例子
同事把指控截圖傳到百人群組
某社交平台帖文指一名裝修師傅「專門呃人」。同事把整篇帖文連同師傅店舖名稱截圖,發到一個超過一百人的業主群組,並加上「小心」。即使原帖其後刪除,群組發布仍可能獨立被審視。證據保存方法見本站網上誹謗證據入門。
只按讚、沒有文字
按讚、表情或演算法推送是否足以構成發布,屬高度事實敏感問題,本頁不作個案結論。較清晰的風險通常來自你自己重述、轉發或把材料傳給原發布範圍以外的第三者。
轉發與發布的法例及風險
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 條把「言詞」定義為包括圖畫、視覺影像、示意動作及其他表示意思的方法;民事誹謗的發布、指涉與損害評價等要件,主要仍依普通法判斷。條例亦就永久形式誹謗的刑事發布訂有條文。
「言詞(words)包括圖畫、視覺影像、示意動作及其他表示意思的方法。」
來源: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 條「言詞」定義;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及本站第 21 章摘要。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來源: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現行版本見 電子版香港法例。查閱日期:2026-10-04。摘錄僅供核對,並非法例全文。
條例第 3 條亦訂明:在誹謗訴訟中,被告人如在審訊前的合理時間以書面通知原告人,有權為減低損害賠償而提出證據,證明已作出或提出道歉。這不是「道歉就一定無事」,只是可能影響損害賠償評估的成文安排。
轉發是否誹謗的快速解釋:先對照普通法三問:陳述是否合理指向該人、是否已發布予原當事以外的第三者、會否降低其社會評價。第 2 條說明圖畫與影像也可是「言詞」;第 5 條是刑事惡意發布明知虛假永久形式誹謗的條文,門檻與民事索償不同,切勿把兩者混為一談。抗辯(例如有理可據、公正評論、特權)須按內容與場合另行核對。較完整個案入口見Facebook 與網上誹謗。
你應該怎樣處理
- 先保存原帖、轉發、留言、群組名稱與可見範圍,包括日期時間;不要只靠記憶。
- 停止繼續群發或加油添醋;重複發布可能擴大爭議範圍。
- 若你是被指稱的一方,整理為何該陳述合理指向你、已傳播至哪些第三者,以及實際影響(工作、合約、客戶查詢)。
- 若你是轉發者,核對你加寫的文字是否把猜測說成事實,以及接收者是否原帖以外的新群眾。
- 未評估前,避免以違法或滋擾方式「反擊」;可經誹謗分類了解一般方向。
法律程序流程(一般方向)
- 固定證據與時間線。
- 評估民事誹謗、平台舉報、道歉或更正,以及(僅在符合第 5 條等嚴格條件時)刑事途徑是否被討論——後者屬檢控決定,本站不提供個案策略。
- 時效與程序以現行法例及法院規則為準;查詢前文件清單見向天神法務部查詢前應先準備什麼。
常見問題
我寫了「據傳」「聽說」,是否一定不是誹謗?
不一定。加上傳聞用語,不自動否定陳述的指涉與損害評價效果,仍須看整體閱讀含義。
原作者已刪文,轉發還有沒有問題?
你自己的發布行為仍可能獨立存在。刪文亦不等於證據消失,對方可能已保存截圖。
公司商號被抹黑,是否用同一套分析?
商譽與法人原告資格屬進階問題,本頁只提醒:發布、指涉與損害評價仍是起點,細節須對照事實與現行法律。
本頁是否鼓勵我控告每一位按讚的人?
不是。內容不鼓勵濫訟或網上公審。
請以香港法例完整目錄核對第 21 章現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