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豬肉刀襲擊:
傷人第 19 條與普通襲擊第 40 條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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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俊宏廣場對開肉檔男子奪豬肉刀襲擊前女友新歡,其後徒手襲擊前女友;警方列傷人及普通襲擊追緝。本文只就該宗公開報道,對讀第 212 章第 19 條與第 40 條,並區分第 17 條。
根據《香港01》2026-10-27報道,2026年10月26日下午約4時34分,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廣場對開肉檔,一名頭戴鴨舌帽男子奪取豬肉刀,以刀面拍打/揮刀摑打38歲姓布男子(報道指為梁女現任男友),布男頸部及背部受傷;其後施襲者在附近超市遇上34歲姓梁前女友,再以手襲擊其頭部及眼部。兩人送天水圍醫院;警方列作「傷人」及「普通襲擊」,正追緝中。法律對讀主軸是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常見對讀第19條(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可循公訴程序審訊,最高監禁3年),「普通襲擊」對讀第40條(最高監禁1年)。可對照第17條意圖造成嚴重傷害(最高終身監禁)作區分說明,但不斷言本案已構成第17條。截至報道時未見拘捕或落案公布,對任何涉事人士維持無罪推定。
天水圍俊宏廣場豬肉刀襲擊:公開報道重點
- 時間(報道):2026年10月26日下午約4時34分(約4時半)。
- 地點(報道):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廣場對開肉檔;其後在附近超市/天瑞路十字路口、俊宏廣場對開再涉襲擊。
- 經過(報道):頭戴鴨舌帽男子走向正在講電話的黑衣男子,奪取肉檔豬肉刀,以刀面用力拍打對方,並以左手擊打其頭部及推撞;其後揮刀摑打面部,再將刀擲向其背,利刃墜地。肉檔職員急勸「兄弟你放低把刀喇!」並提示對方逃走。
- 傷者(報道):38歲姓布男子頸部及背部受傷;34歲姓梁女子(報道指為施襲者前女友)頭部及眼部受傷;兩人送天水圍醫院。報道指布男為梁女現任男友。
- 程序狀態:警方列作「傷人」及「普通襲擊」,由元朗刑事調查隊第10隊追緝;截至報道時未見拘捕或起訴消息。
公開來源:《香港01》報道(2026-10-27 18:44,凌逸德)。查閱日期:2026-10-28。
另案區分:本站另有2026-10-21 天水圍天恩邨「講數」持刀傷人貼士,屬不同日期、地點與事實;本篇只處理俊宏廣場豬肉刀此一公開個案,不與該篇混讀。
法例及風險:傷人與普通襲擊如何對讀
傷人(第212章第19條)
第19條規定: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公開報道中,警方就布男遇襲列「傷人」方向,一般可對讀本條;是否構成「傷害」(普通法上通常指皮膚表層及深層組織同時破裂形成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以及行為是否非法及具備惡意,須由調查及(如有)檢控程序按證據決定。
重要界線:條文罰則是法定上限說明,並不表示本案已構成第19條或將以該罰則落案。報道描述以刀面拍打、揮刀摑打及擲刀,屬公開事實摘要;傷口性質是否達法律上的「傷害」,本篇不作臨床或法律結論。
普通襲擊(第212章第40條)
第40條規定: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公開報道指施襲者以手襲擊梁女頭部及眼部,警方另列「普通襲擊」,一般對讀本條。須注意:同章第39條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亦可處監禁3年),與「普通襲擊」名稱不同;讀者勿把報道中的「普通襲擊」誤讀為第39條。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第212章第17條)——只作區分,不斷言適用
第17條比第19條多一個關鍵要件:意圖使人身體受殘害、外貌毀損、傷殘或其他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防止合法拘捕);一經公訴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奪刀、揮刀可作為推斷意圖的其中一項情節,但持刀本身不自動等同第17條。本篇僅作文獻階梯對讀,不斷言本案已構成第17條。
本案的快速解釋:先分開兩條線——(1)對布男的持刀行為,警方「傷人」標籤常見對讀第19條;(2)對梁女的徒手襲擊,警方「普通襲擊」標籤對讀第40條。第17條只作文獻對照,不作本案斷言。兩條線均在定罪前維持無罪推定。
遇襲後的一般處理方向
- 先顧安全與傷口:離開持刀範圍,盡快求醫。
- 報警:索取報案編號;保存閉路電視及傷勢紀錄。
- 文件:醫療報告、開支單據、缺勤證明(如有)。
- 勿自行報復:不要追打或毀壞財物;證據交執法機關。
- 需要時查詢:可參考傷人與襲擊控罪的分別、天恩邨講數持刀傷人(另案),或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查詢一般方向。
傷人/襲擊案的一般刑事程序(教育用途)
- 報案與調查:警方錄取口供、蒐集閉路電視及傷勢證據。
- 追緝/拘捕:報道時仍在追緝;其後程序以官方公布為準。
- 決定是否檢控:警方及律政司按證據決定是否起訴,以及以第19條、第40條、第39條、第17條或其他控罪處理。
- 提堂與答辯:如有起訴,被告須應訊;任何人均在依法定罪前被推定無罪。
- 民事途徑另行評估:刑事與民事索償可並行,但證據及時限不同。
延伸閱讀:第212章摘要、刑事與警署程序、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
常見問題
警方列作「傷人」及「普通襲擊」,分別對讀哪一條?
在公開報道用語中,「傷人」常見對讀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則對讀同章第40條(普通襲擊)。兩者屬不同控罪門檻:第19條聚焦非法及惡意造成「傷害」或嚴重身體傷害;第40條處理未達該門檻的普通襲擊。報道只反映警方初步分類,並非已落案或已定罪。
第19條傷人罪最高判幾耐?
按第212章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這是法定最高刑罰;實際是否起訴、以何條起訴及如何判刑,須視證據及法庭決定。本篇不預測本案結果。
普通襲擊(第40條)最高判幾耐?
按第212章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這與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亦可處監禁3年)不同;報道所稱「普通襲擊」一般對讀第40條,不宜與第39條混稱。
用豬肉刀拍打/揮刀,是否一定構成第17條意圖傷人?
不一定。第17條要求控方證明行為人意圖使人身體受殘害、外貌毀損、傷殘或其他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防止合法拘捕),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持刀或奪刀這一事實本身,不自動等同具備該意圖。法庭一般會綜合武器、攻擊部位、次數、力度及言行推斷;本篇不作本案已構成第17條的斷言。
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與本案有何關係?
第39條是另一控罪: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最高可處監禁3年。它介於普通襲擊與傷人之間的教育對讀位置,但警方報道用語是「傷人」及「普通襲擊」,本篇不以第39條取代報道分類,只作條文階梯說明,避免讀者把「普通襲擊」誤讀成第39條。
報道有沒有說已經拘捕或落案?
沒有。截至《香港01》2026-10-27報道,警方正追緝涉嫌施襲男子歸案;兩名傷者已送院。並無公布拘捕、落案控罪或定罪結果。其後更新以警方及法庭公布為準;在依法定罪前,對任何涉事人士維持無罪推定。
肉檔職員勸「放低刀」有法律責任嗎?
公開報道描述職員勸告及提示逃離,屬現場人員的即時反應。一般而言,旁觀者並無義務以身犯險制服持刀者;是否涉及其他法律問題,須視具體行為及證據。本篇只就該宗公開事實對讀傷人/襲擊條文,不評估個別職員責任。
傷者一般可怎樣處理?
宜先求醫並按醫護指示跟進;在安全情況下保存閉路電視、傷勢及開支紀錄,並報警索取編號。民事索償與刑事檢控是不同途徑。本頁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一般方向可參考本站傷人相關貼士或經聯絡頁查詢。
公開來源:《香港01》(2026-10-27 18:44,稿件 60404136,凌逸德);電子版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19、39、40條(罰則數字與 HKLII/法例文本對讀一致:第19條最高監禁3年、第40條最高監禁1年、第17條最高終身監禁、第39條最高監禁3年;查閱時請以現行版本為準)。查閱日期:2026-10-28。本篇根據公開傳媒報道整理,只作文獻對讀,案情細節以原報道及其後更新為準;本頁不載錄涉事人士的完整身份資料,對任何涉事人士維持無罪推定,直至經法庭依法定罪,亦不作個案勝負判斷;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