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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案底點查?留幾耐、可否消除(罪犯自新條例解讀)

刑事與警署程序

香港案底點查?留幾耐、可否消除(罪犯自新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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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案底」一般指法庭的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本身不會因時間而自動刪除,亦沒有一般性的「洗底」程序。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提供的是另一種保障:如屬首次在香港被定罪、未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並在判刑日起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該定罪一般便可視作已自新,日後就以往定罪的提問可不予披露,亦不得以此作為解僱或拒絕聘用的合法理由。條例設有例外,例如律師、會計師的認許程序及牌照審核。想查核自己的紀錄,警方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只供簽證或領養用途;第一步是先弄清自己的定罪及判刑內容。

重點速覽

  • 案底一般指刑事定罪;被捕、被調查或獲准保釋,本身不等於有定罪。
  • 《罪犯自新條例》不會刪除紀錄,而是限制已自新定罪的披露及使用。
  • 自新條件:首次在港定罪、判刑不超過監禁3個月或罰款10,000元、判刑日起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
  • 繳付定額罰款不屬該條例所指的定罪。
  •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只供申請入境簽證或領養小孩之用,申請費用為每位340元。

案底的法律界線:甚麼才算有案底?

日常所講的「案底」,一般是指經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的刑事定罪。被警方拘捕、協助調查、獲准保釋,或最終不被起訴、罪名不成立,本身都不等於定罪。至於感化令,按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第3條,法院是在定罪後才作出感化令,因此一般不宜把「判感化」理解為沒有定罪。

需要分清的是:《罪犯自新條例》處理的是定罪「能否被披露及使用」,並不是把紀錄從執法機關的系統中刪除。第4(7)條亦訂明,第2條不適用於為維護香港治安而採取的行動。

案底留幾耐?自新的三個條件

條件 法例要求 備註
判刑上限 未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 緩刑監禁亦計算在內;同一程序或同日多項定罪須合併計算
首次定罪 此前從未在香港被定罪 只限一次機會;已有其他定罪便不適用
3年期 判刑日起計3年內沒有在香港再被定罪 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的,由監管期滿之日起計

示例(只作說明):某人首次在香港因輕微罪行被罰款3,000元,其後3年內再沒有任何定罪,一般便符合第2(1)條的條件;但如他當時被判監禁4個月(即使緩刑),便不符合判刑上限,無論相隔多少年,亦不能依此條例視作已自新。

已自新定罪的效果與例外

符合條件後,第2(1)條的效果包括: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不得接納傾向顯示該定罪的證據;就以往定罪的提問或披露義務,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而該定罪或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將當事人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理由。

不過,條例設有重要例外:

  • 專業認許及紀律:認許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的程序及其紀律處分程序(第4(1)(a)條)。
  • 牌照及註冊:與是否適宜獲批給或繼續持有牌照、許可證或獲得註冊有關的程序(第4(1)(c)條)。
  • 金融及保險:《保險業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銀行業條例》下的若干適當人選審核(第4(1)(e)至(g)條)。
  • 其後再犯:如當事人其後因其他罪行被定罪,以往定罪仍可在刑事程序中被接納(第3(3)及(4)條)。
  • 涉及兒童的程序:涉及幼年人權益或寄養父母申請的程序(第3(2)條)。

案底的快速解釋:先問三題:有沒有被法庭定罪?判刑是否超過監禁3個月或罰款10,000元?這是否第一次定罪,而且之後3年沒有再犯?三題答案都是「符合」,一般便可在大多數求職情況下不披露該定罪;如涉及專業認許或牌照,則要另行核對例外。

點查案底:可用的途徑

途徑 用途 要點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只供申請入境簽證(旅遊、升學、居住等)或領養小孩 申請費用每位340元;為其他目的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從事或將會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 新申請每人145元,續延申請每人76元;一般須提交僱主證明書
查閱資料要求 向持有自己個人資料的機構索取資料複本 依據第486章第18條;處理時限及收費按該條例及機構安排
法庭文件及判刑紀錄 核對自己的控罪、判刑及判刑日期 可整理當年的傳票、判刑通知及律師信件

處理步驟

  1. 確認定罪內容:找出當年的控罪、判刑結果及判刑日期,分清是定罪還是不被起訴、罪名不成立。
  2. 核對自新條件:按上表檢查判刑上限、是否首次定罪,以及3年期是否已過。
  3. 看清申請表的問題:求職或申請牌照時,留意表格問的是「定罪」、「被捕」還是「被起訴」,以及是否屬第4條的例外。
  4. 需要證明文件時選對途徑:簽證或領養用途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涉及兒童工作則按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辦理。
  5. 有疑問時先查詢:如對披露義務有疑問,可準備判刑文件後向法律專業人士查詢,或參考刑事與警署程序。

應準備的文件

文件 用途
判刑通知或法庭紀錄 確認控罪、判刑及判刑日期
傳票或起訴書副本 確認罪名及所援引的條文
罰款收據或刑期完結證明 核對判刑是否已執行
領事館或移民局的信件 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時證明用途
僱主證明書 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時使用

核心疑問:被捕但未定罪,算不算有案底?

一般不算。被捕只是調查程序的一部分;只有經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才屬刑事定罪。不過,被捕紀錄仍可能留在執法機關的系統中,某些申請表亦可能問及「是否曾被捕或被起訴」,填寫時應按表格的實際問題如實回答。有關被捕後的程序,可參考被警方拘捕後的一般程序及保釋是甚麼、如何理解條件。

常見誤解

  • 誤解一:「案底過幾年就會自動清除。」不正確。紀錄不會自動刪除;《罪犯自新條例》只是限制符合條件的定罪被披露及使用。
  • 誤解二:「緩刑不算坐監,所以一定可以自新。」不正確。條例明言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刑;緩刑監禁超過3個月便不符合條件。
  • 誤解三:「已自新便可以在任何表格上答沒有案底。」不一定。律師、會計師認許及牌照、註冊審核等屬例外,仍可能須披露。

查詢前可準備甚麼

查詢時可預先整理:當年的控罪名稱、判刑結果及判刑日期、之後有沒有其他定罪,以及需要披露的申請表或職位要求。資料齊備後,可經天神法務部聯絡頁查詢一般程序方向;條例原文可參考第297章摘要。

來源與查閱日期

常見問題

香港案底會留幾耐?

定罪紀錄本身不會因時間而自動刪除。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處理的,是符合條件的首次輕微定罪在3年後「不須披露」的保障:如當時未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此前從未在香港被定罪,並在判刑日起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一般便可視作已自新。

案底可以消除嗎?

香港沒有一般性的「刪除案底」程序。《罪犯自新條例》的效果,是在符合條件後限制該定罪在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並在被問及以往定罪時可視作沒有該定罪;但條例設有多項例外,例如大律師、律師、會計師的認許程序,以及牌照或註冊是否適宜的審核。

點樣查自己有沒有案底?

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只供申請入境簽證或領養小孩之用,申請費用為每位340元,不能為其他目的申請。個人亦可根據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向持有其個人資料的機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緩刑或判入教導所,算不算「監禁超過3個月」?

按《罪犯自新條例》第2(4)條,判處監禁或罰款指作出該項判處,不論是否緩刑;即緩刑監禁超過3個月,亦不符合條件。另一方面,在感化院、勞教中心、羈留所、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的羈留,不屬條例所指的「監禁」,但教導所等羈留的3年期由監管期滿之日起計算。

定額罰款(例如交通告票)會留案底嗎?

按第297章第2(3)條,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等繳付定額罰款,不屬條例所指的定罪;第2(1B)條亦限制有關付款被披露或用作不利理由,但職業司機受僱及汽車保險定價等情況設有3年內的例外。

見工時被問有沒有案底,已自新的定罪要不要申報?

一般不需要。符合第2(1)條條件的定罪,就有關以往定罪的提問而言,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而該定罪或不披露該定罪,亦不得作為解僱或拒絕聘用的合法理由;但如屬第4條的例外情況,例如申請成為律師或會計師、或牌照及註冊審核,則仍須如實披露。

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僱主會怎樣查核?

警務處設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供從事或將會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人士申請,新申請費用為每人145元,續延申請為每人76元,申請時一般須提交僱主證明書。